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宝鸡市支持购买陕汽通家汽车产品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宝政办发〔2012〕95号
颁布日期:2012-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宝鸡市支持购买陕汽通家汽车产品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2〕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汽车消费的有关政策,支持本地汽车企业开拓城乡市场,鼓励用户购买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汽通家)的产品,市政府决定,2012年延续执行《宝鸡市支持购买陕汽通家汽车产品办法》(宝政办发〔2010〕9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对购买陕汽通家汽车、具有我市户口的个人及全市所有企

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除外)给予补贴。个人用户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仅限补贴1辆通家汽车购置费用,单位用户购置通家汽车享受补贴不受购车数量限制。所有享受补贴政策的通家汽车自在公安机关报户挂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二、补贴期限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补贴方式及额度

(一)对采购陕汽通家汽车的单位用户,按1500元/台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二)对购买陕汽通家汽车的个人用户,按车辆购买价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三)对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并在我市报户挂牌的陕汽通家汽车,自报户挂牌之日起,连续三年免收其市区路桥通行费。

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及程序

购买陕汽通家汽车的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企业垫付、政府审核、清算拨款”的方式。用户购车时,由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宝鸡市支持购买陕汽通家汽车产品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即时兑付补贴资金。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要定期将补贴资金兑付情况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办理拨款相关手续。

市区路桥通行费免收手续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另行

规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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