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渭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渭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渭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现将《渭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推动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渭南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质量管理、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度等达到一定水平,对地方经济有较突出贡献,经培育发展,有望成为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产品。
第三条市名牌产品的申请、认定、奖励、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名牌产品的推荐认定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宁缺勿滥。
第五条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渭南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受理渭南市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渭南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渭南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协调,评审工作,审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渭南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名牌产品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渭南市名牌产品评审细则》。
第八条申报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强制性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2.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3.规范化生产,且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4.产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当地经济做出较大贡献;
5.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经审查备案)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6.产品连续两年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7.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8.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完善且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9.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农副产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第九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渭南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后按规定时间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企业的申报资料,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申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了申报产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证书;
(四)有关部门颁发的强制性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五)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连续两年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六)市、县两级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纳税证明;
(七)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销售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市名牌办依据《渭南市名牌产品现场评审细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拟定名单,报市名推委审查。审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渭南市名牌产品标识、证书样式由市名推委制定。
第十四条对获得渭南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颁发渭南市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并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十五条渭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复评,合格者继续使用市名牌产品称号,不合格者取消渭南市名牌产品称号。
第十六条允许获得市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渭南市名牌产品”标识。
第十七条企业应对在争创市名牌产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要对生产名牌产品的企业在项目审批、生产用地、资金投向、贷款贴息等方面提供便利,市级新闻媒体在广告宣传方面应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市名牌办应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市名牌产品的宣传推介。
第二十条各部门、各企业应组织力量制订好本行业、本企业名牌产品的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
第二十一条名牌产品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渭南市名牌产品称号只能使用在认定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在渭南市名牌称号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商标、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事项告知渭南市名牌办;
(三)渭南市名牌产品企业每年应向市名牌办报送名牌产品主要经济指标、质量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渭南市名牌产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名牌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暂停或者撤销其渭南市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渭南市名牌
产品称号的;
(二)在产品制造、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较大变化、市场反响强烈,经有关
监督部门提出警告后,仍不能达到标准规定的;
(四)转让、滥用市名牌产品标识的;
(五)其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未获得名牌产品称号、暂停或取消名牌产
品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认定的产品,不得使用名牌产品标志。取消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从名牌产品称号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凡在有效期内出现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限期三个月整改,如到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市名牌产品称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渭南市名牌产品评审工作人员应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公正廉洁、严以律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于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渭南市人民政府2011年8月16日发布的《渭南市特色产品管理办法》(渭政办发〔2011〕167号)及《渭南市特色产品企业奖励规定》(渭政办发〔2011〕168号)同时废止。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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