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09〕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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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推进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9〕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加快推进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西安市加快推进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区县工业园区发展,提升区县经济发展水平,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全市加快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座谈会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西安市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筹指导协调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县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挂帅,亲自抓工业园区发展建设工作。
二、各区县要根据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当地的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和产业现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或完善区县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区县工业园区的规划采取成熟一个报批一个,加快规划审批进度。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评价单位对区县工业园区进行环境评价,及时作出环评报告。
三、区县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和详规完成后,实施层面的规划可按规划管理的程序,由区县规划局受理承办。
四、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适当向区县工业园区倾斜,引导和推动企业按产业定位入园进区,实现集群化发展。
五、区县工业园区规划征地范围内需迁建的村子可纳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
六、将区县工业园区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供热和天然气配套费除外)留给园区,用于园区开发建设。
七、2010年起将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扶持资金增加到3000万元,其他专项资金也要适当向区县工业园区倾斜。
八、鼓励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园区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水供热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对新进区县工业园区落户的项目,要依法履行环评审批制度。对现有的投产项目,必须落实污染防治和治理措施,确保做到达标排放。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要向园区倾斜。积极争取省级和国家级环保资金对园区的支持。
九、省级和列入我省重点县域工业园区的区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可通过园区管委会直接申报由市上安排的技术创新、技改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等资金支持。市上召开重要经济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招商活动和专题招商,可视情况吸收省级和列入我省重点县域工业园区的区县工业园区参加。
十、省级和列入我省重点县域工业园区的区县工业园区,可自行制定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收益分配以及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具体办法。
十一、各区县原则上确定一个市上重点支持的工业园区,享受相关政策,以便集中力量重点发展。新城、碑林和莲湖三个区可与远郊区县工业园区合作,发展“飞地经济”,实现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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