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1〕228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农委报送的《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农委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根据《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陕农业发〔2011〕127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1〕67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直接面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处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在强化农产品源头把关、推进农业标准化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的重要力量。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我省推行“商洛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强化保障措施,加快推进我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组建村级监管员队伍,健全和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监测体系,提高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推动、立足现有、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以监管服务职责正常履行、监管服务工作明确到位为检验标准,切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队伍、条件、运行机制建设,组建村级监管员队伍,全面提升乡镇和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撑。
(二)建设目标
结合我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和村级监管员队伍,明确公益性质和职责任务,有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工作经费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具有保障本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2011年底前全市完成14个乡镇或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任务,到2012年底,完成所有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任务,配套组建村级监管员队伍。
三、建设方式和标准
我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主要依托各区县区域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建设跨乡镇的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有条件的区县可单独规划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同时,组建村级农产品监管员队伍。村级监管员可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由村农技推广员、信息员兼任或由村组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或种养殖大户担任。每个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监管站至少要有3-4名专业技术人员、2-3套速测仪器、2间不少于30m2的监管和检验监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对于编制人员不足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通过实施“特岗计划”积极引进大中专毕业生。
四、职责任务
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推广、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各项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和日常检验检测等任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二是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普及科学的种养知识。三是承担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四是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完成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主要承担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种养殖大户生产过程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管,协助基地建立生产档案。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协助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监管站开展工作,向农民群众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
五、建设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编办、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紧紧抓住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有利时机,把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建设纳入食品安全保障及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监管机构建设进程。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建设方案,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能力建设
要加快建立乡镇或区域农产品监管机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工作所需经费要依法统一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县政府要根据编制部门核准的单位性质和机构设置,及时将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村级监管员要在强化考核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工作补助。市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将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和改善办公条件纳入农业服务体系项目扶持。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要强化对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规范机构管理
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属政府公益性机构,承担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职责,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农业技术推广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的管理模式,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规章,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已将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农委也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对区县农业部门的考核内容。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的年度考评、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对长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成绩突出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建立月报制度
从2011年12月份开始,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统计报送,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截止上个月底的机构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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