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2011〕93号
颁布日期:2011-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咸阳市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60号)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咸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全市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公办(包括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民自治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二、主要内容

(一)免除学前一年幼儿(学前班、幼儿园大班,下同)保教费。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补助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

三、资金分配

(一)学前一年免费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组织实施,省、市财政给予奖补支持。省、市级奖补资金分配的基本思路是:以促进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为目标,大力支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坚持向困难县市区倾斜,免除学前一年保教费补助资金分配与区县人均财力挂钩、与学前一年幼儿在园人数挂钩、与学前一年毛入园率等挂钩。

(二)学前一年幼儿保教费免费标准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省财政统一按照全日制公办二类园现行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年700元测算。省、市财政分别按所需资金总量的80%和2%设立奖补资金,县级财政承担18%。省、市级奖补资金按照人均财力、学前一年幼儿在园人数、学前一年毛入园率等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算账,对人均财力6万元以下的县市区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给予支持。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省、市与县(市、区)按5:0.5:4.5比例分担。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工作参照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测算并落实奖励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县市区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切实做好辖区内幼儿园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高资金效益。各级财政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年提高预算内学前教育支出占整个教育支出的比重。要加强资金管理,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省、市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即由省、市财政分别通过省、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县市区设立的中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各县市区要统筹资金使用,建立健全幼儿园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三)规范收费管理,坚持收费公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原则核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示。

(四)推进均衡发展,缩小园际差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新建或利用闲置教育资源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加大对薄弱幼儿园的改造力度,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缩小园际差距。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有关制度措施,改善幼儿教师待遇,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师资水平。

(五)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监管,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杜绝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达不到办园基本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要取消招生资格,并妥善安置幼儿就近入园。

(六)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宣传工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一年免费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安排使用和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人民群众的心理预期,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2011年7月1日生效,至2016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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