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6 | 失效日期:2015-10-26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3〕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9月12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榆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确保按期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榆林市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以下简称绿色图章)是指榆林市城市绿化设计审核专用章和城市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是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签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绿色图章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验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平面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图进行审核,审核达标加盖绿色图章(即榆林市城市绿化设计审核专用章)后,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相关手续。未取得绿色图章的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相关手续。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在30-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20%,红线宽度低于3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15%;
(五)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由于客观原因,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六)城市每500米距离和每一个街区至少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街头绿地、小型游园和绿化休闲场地;
(七)新城区主次干道交叉口节点应规划预留规模适宜的扇形绿地或绿化休闲广场,其中,主干道交叉口四角每处不少于2500平方米,次干道交叉口四角每处不少于1500平方米;
(八)城市河、渠两侧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50米;
(九)其他特殊地段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绿化。
第八条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第九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取得绿色图章(即榆林市城市绿化设计审核专用章)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全程监督,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设计和无绿化资质施工等违章行为,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即榆林市城市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时竣工的,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日常养护和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按年度组织复查,对损坏、破坏、侵占绿地等行为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在榆林中心城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未取得绿色图章(即榆林市城市绿化设计审核专用章)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综合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逾期未完成的或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各区域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共同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
(二)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3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6日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