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的决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文号:榆政发[2011]4号
颁布日期:2011-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的决定

榆政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市实施“科教引领,创新转型”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步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高新区的开发建设

(一)必须突出高新区的重要战略地位。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加速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创业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和加快体制创新的试验区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辐射源,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必须始终把高新区建设摆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作为全市发展的重中之重,举全市之力,积极聚合各种力量,采取超常措施,加快高新区发展壮大步伐,为破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难题,促进创新转型和早日实现“三大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二)大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强烈的发展意识、开放意识和竞争意识,抢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大力开发国际国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资源,快速营造能够较大规模吸引各种资源和要素的平台与环境,尽快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成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能力,结构合理、产业集聚、循环发展、生态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成全市科学发展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体制创新先行区和引领榆林未来发展的城市新区;努力创建陕西省乃至国家高新区。

(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转变增长方式、实现规模发展、提高综合效益为目的,突出重点产业,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应遵循开发区发展规律,积极借鉴全国发展高新区的成功经验,科学配置各类资源,既要确保高新区持续、快速、超常规发展,又要探索出一条依托我市优势,符合我市市情的发展路子。

二、创新管理体制,营造高新区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对高新区的党务、行政、经济进行统一管理。按照省、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委会在项目审批、外经外贸、财政税收、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和科技、人事、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环保、绿化等方面行使的市一级综合经济管理及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组建陕西榆林高科集团公司。

(五)市级有关部门派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商、国税、地税、技术监督等机构,将行使地市一级管理权限。派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服务和管理机构,要实行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新机制,做到机构精、人员精,服务好。市级主管部门不得向派出机构下达罚款创收任务。派驻高新区机构实行派出单位与高新区双重领导考核制度,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

(六)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市级各部门(各双管单位)不得擅自进入高新区进行行政性检查,不得将高新区列入各种评比竞赛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园区内企业收费或罚款,避免干扰和影响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廉洁、高效”的原则,压缩管理层次,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根据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必要的行政机构,坚决撤并不需要独立设置的部门和机构,不搞上下对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管理模式和科学规范、便于监督的管理制度。对市政府赋予的审批职能,实行“政务公开、权责统一、限时办理”,对入区项目实行招商、计划、规划、土地、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会审制度,集体商议,限期办理,限时送达。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实行“决策咨询制度”,要不定期地组织各类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决策,重大事项先咨询、后决策;重大项目先论证、后立项;重要工作先评估、后验收。试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推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考评制度,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年度测评,末位淘汰”的用人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和实行新型的分配办法。

三、加大扶持力度,强化高新区招商引资“洼地效应”

(八)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硬件建设。在园区内,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税赋和基金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用地出售的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收入,除应上缴市、省的外,其余全额留在高新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科技、技改资金以及省、市财政扶持资金要向高新区倾斜,在条件成熟时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发展基金,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滚动发展。市级有关招商的项目,要按照产业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入驻高新区,形成聚集效应。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榆林市区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投资支持,用于推进高新区的建设。

(九)用足用活省、市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凡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额较大的生产型企业,资金到位后,经管委会审核,按亩均投资额享受土地优惠价格及其它优惠政策。在高新区内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税赋和基金外,任何部门(含双管单位)一律不得另行确定收费项目。对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企业、科研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除享受省、市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可实行“一事一议,一项一策”优惠待遇。

(十)设立人才基金和奖励基金,对于在区内创业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类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给予一定的特殊津贴,对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高新区可自选制定政策标准,给予重奖。

(十一)构建科技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撑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对高新区科技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全市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对高新技术项目适当扩大企业信用额度,特别对发展前景较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可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注入资金,帮助企业加快项目建设。

(十二)培育资本市场,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以财政投资为引导,吸纳区内骨干企业及民间资本加快建立风险投资或信贷担保基金,确保企业投资的市场主体地位,支持高新区负债经营,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推动高新区城市化进程。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高新区建设,加快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使高新区成为我市科技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区域。

(十三)全面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高新区现有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入区企业必须从一开始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加快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制度创新能力和吸引力。

(十四)鼓励市属各类企业与部、省属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以市场需求和资本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通过联合、并购、股份制等方式,优化配置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运用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在高新区内形成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促进高新区乃至全市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四、加强领导,推动高新区跨越式发展

(十五)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高新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榆阳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会议,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开会议定。

(十六)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是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全市上下都要全力支持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积极主动地对高新区放实权、办实事,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带动作用,全市各行业的改革试验,都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率先实施,使高新区真正成为新体制、新构思的实验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与各方面的协作与配合,大力营造有利于加快高新区发展的各种内外环境,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超常规发展。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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