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暨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暨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暨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13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培训暨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署,切实做好新《消法》的宣传贯彻和“3·15”期间各项活动,进一步推进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拓展范围,分类实施,切实加大新《消法》培训力度

以学习贯彻新《消法》为契机,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一)培训范围

1.各分局法制科、消保科、公平科负责人,各区县消保委秘书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2.投诉联网企业、联络点联络员以及经营者(特别是网络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代表。

(二)培训内容

对内培训:注重专业性和指导性,主要为新《消法》解读、新《消法》对消费维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工商部门应对措施、典型案例解读等。

对外培训:注重通俗易懂,便于培训对象理解接受,主要为新《消法》的修改背景、修改原则、主要修改过程、重点内容。

(三)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底前完成以下培训:

1.市局开展的培训。

(1)12月11日,对各分局法制科、消保科、公平科负责人及区县消保委秘书处负责人等开展专题培训。

(2)12月下旬起,对重点企业(特别是网络平台经营者)、示范联络点联络员、消费者代表开展培训。

(3)市消保委秘书处对投诉联网企业、维权志愿者、各区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2.各分局对工商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联络点联络员、辖区经营者代表等开展培训。

二、丰富载体,创新形式,切实加强新《消法》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公众知晓面,提高新《消法》的影响力,引导消费者树立文明、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

第一阶段:(2013年12月2日—2014年2月28日)

1.制作新《消法》宣传海报、宣传手册和漫画展板,通过联络点等渠道进行张贴、发放、宣传。

2.制作新《消法》宣传动漫片及公益广告,并在网络、电视、移动传媒、户外显示屏、楼宇显示屏等媒体播出。

3.以本市传统媒体、新媒体和市消保委的自办媒体为载体,开展“文明消费,从我做起”大讨论,引导消费者养成文明消费的习惯。

第二阶段:(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15日)

4.“3·15”当日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座谈会。

5.各分局、各区县消保委选择一个或多个联络点,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6.“3·15”前后,在市局网站开展法律宣传,发布消费引导信息。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结合重点领域消费维权第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认真抓好银行业、电信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开展以手机专业市场、家电商场、超市卖场和网络平台为重点的手机等通讯产品的专项整治。

(二)向社会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情况、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公布2013年度投诉热点。

(三)加强值班应急工作,确保央视“3·15”晚会转办件及“3·15”期间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