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文号:沪民法发〔2014〕3号
颁布日期:2014-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我局单独制发或以我局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下列6件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社非[2000]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退役士兵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3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05]15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基发[2006]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行〈上海市尸体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殡(94)第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正〈上海市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殡发[2002]3号)。有效期均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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