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13〕665号

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互联网售药行为,确保药品“两打两建”行动取得实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强调以下要求:

一、规范互联网药品销售的主体资质

根据《通知》要求,各企业应当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互联网药品销售业务,零售单体药店或连锁门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

二、加强药品交易网站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

鉴于目前互联网药品交易尚不能有效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故各药品销售网站一律不得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三、加强药品交易网站对处方药的管理

药品销售网站不得销售处方药。展示处方药名称、图片、说明书等信息的,必须在该页面上部加框标示“药品监管部门提示:如发现本网站有任何直接或变相销售处方药行为,请保留证据,拨打12331举报,举报查实给予奖励。”

四、加强网售药品配送环节的管理

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完善对药品配送服务的管理,保证配送质量,确保药品配送的可追溯性。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见国家局网站:http://www.sda.gov.cn/WS01/CL1035/93678.html)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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