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型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沪质技监监〔2009〕565号
颁布日期:2009-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型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质技监监〔2009〕565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为适应当前质量监督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有效促进本市注册型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落实与强化,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注册型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上海市注册型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注册型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监督抽查工作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型企业,是指注册在本市、实际生产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且符合下列经营方式的生产加工企业。

(一)A类:自行生产加工,注册地和生产地不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域的;

(二)B类:自行生产加工,实际生产地不在本市的;

(三)C类:采取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方式生产的;

(四)D类:产品标称信息失实、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注册型企业的产品进行的国家、本市和外省市各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不包括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的监督抽查后处理。

第四条市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本市注册型企业的国家监督抽查、市级(包括市区联动)和外省市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区(县)局配合市局做好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本区域内注册型企业的后处理工作;承担由市局移送的市级(包括市区联动)和外省市监督抽查中涉及本区域内的注册型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实施自行组织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注册型企业的后处理工作,按照注册地主办、实际生产地协办的原则,由实际生产地所在质量技监部门负责责令整改、现场核查(若需要)、产品质量复查等工作,注册地所在的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后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局在接到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以下简称《后处理移送单》)后,应对不合格注册型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记录后处理情况。

第七条在接到《后处理移送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后处理主办部门应通知协办部门、并由协办部门告知企业。

企业信息的获取可通过以下方式:

(一)市局《后处理移送单》等相关材料注明的企业信息以及通过受检企业(或供货商)了解到的企业信息;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库提供的企业信息;

(三)企业注册地管理部门(工商、消防、经济开发区、园区等)提供的企业信息;

(四)其他有效的信息。

第八条后处理主办部门应核查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合格产品的注册型企业情况进行分类。

对C类企业的认定,还应有以下材料:

(一)委托加工有效合同或类似意向书;

(二)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有效);

(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或交付凭证;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后处理主办部门应在接到《后处理移送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移送后处理协办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

(一)对A类企业,应向实际生产地所在区(县)局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协作处理单》(以下简称《协作处理单》),并移送相关材料,共同开展后处理工作。

(二)对B类企业,形成书面报告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局。由市局向实际生产地省级质监部门发出《协作处理单》,并移送相关材料。

(三)对D类企业,移送注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以及经济开发区等部门,配合查找企业。

第十条凡监督抽查不合格注册型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后处理协办部门在责令企业整改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国家以及本市各级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注册型企业,应在接到《协作处理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

(二)对于外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注册型企业,应在接到《协作处理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外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生产企业认可检验结果或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已向组织抽查的外省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异议的,后处理协办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后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后处理协办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及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的履行情况;

(二)应收回产品的收回情况;

(三)对被委托加工企业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核查企业产品标识标注情况,包括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或产地。

第十二条后处理协办部门开展企业监督复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注册型企业,应及时向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后处理协办部门应在收到质检机构上报复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二)应要求委托加工企业确定接受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的地点。

(三)应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工作或因以销定产、季节性停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企业,可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后处理协办部门在核实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告知企业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后处理主办和协办部门应做好后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的反馈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局应在接到外省市质监部门的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并反馈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局。

(二)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区(县)局应在接到《协作处理单》之日起3个月内,将后处理结果,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反馈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局。

(三)注册地的区(县)局应建立、完善企业质量档案。

第三章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实际生产地的区(县)局应建立回访制度,跟踪检查经后处理的生产企业,了解核实企业的整改措施保持情况以及质量保证能力现状。

对申请延期复查的企业,应在企业的申请期内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继续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应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的、以及承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停止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后处理主办部门应及时向市局专题报告,由市局审定后统一发布公告,并函告企业的实际生产地质监部门以及抽查实施部门。

逾期不改正包括以下情形:

(一)企业拒不整改的;

(二)企业承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停止生产同类产品,但实际仍在生产经营的;

(三)整改期满后,企业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四)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后处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后处理主办部门应及时汇总和分析注册型企业质量状况,并采取下列方式通报情况:

(一)对于未能取得联系的企业,可及时致函工商部门(见附件2)要求协助;对通过协助完成后处理工作的,应将后处理结果通报工商部门(见附件3)。

(二)及时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注册型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建立和完善共同管理机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协作处理单

编号:

质量技术监督局: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中,发现下列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注册在本行政区,实际生产发生在你局所辖行政区域。为便于后处理工作的开展,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的要求,特委托你局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质量复查,并请将检查情况和复查结果函告我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人:E-mail:

附件:

(印章)

二○○年月日

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关于协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在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家注册在区的企业(名单附后)的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由于下列企业的注册信息失实,导致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无法查处。为此建议贵局在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告知相关企业来我局接受相关查处。希请配合。

特此函商。

上海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年月日

附件3

关于(企业名称)完成后处理的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在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企业名称附后)生产的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通过贵局的协助,下述企业已来我局接受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其不合格产品也已整改完毕,并在我局组织的监督复查中被判定为合格。

特此函告。

上海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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