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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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3〕9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州安监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经信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制订的《阿坝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阿坝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州安监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经信委州公安局
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5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3〕2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
到2015年,全州计划关闭(退出)矿山5座。
二、组织领导
建立阿坝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整顿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抽调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积极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三、整顿范围
(一)整合范围
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二)关闭范围
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能力低于允许最低规模的矿山,矿权设置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等情形的矿山,特别是未实行或无法实施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通风系统不完善的地下开采矿山、沉积干滩长度不够和排洪(排水)系统不完善及无自有矿山或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尾矿库和参照尾矿库管理的弃渣坝(场)等。
(三)关闭重点
砖瓦用页岩矿山、露天采石场、地下开采的非金属矿山和煤系矿山及小尾矿库等。
四、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和开采,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或矿山距离重要公路、河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和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中有林地、天然林地资源,以及爆破警界范围内仍存在有未搬迁的民房和重要设施的;
5.页岩矿山未实行机械挖掘、铲装作业,仍采用爆破作业方式开采的(个别岩体坚硬采用松动爆破后实行机械铲装的除外);
6.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或经常性无条件擅自停开主扇风机和无条件擅自停开局扇,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7.煤系地下矿山通风系统达不到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瓦斯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局部通风达不到要求的;
8.地下矿山采矿方法不符合相关规程规范要求,未采取有效防治水患、矿井坍塌等安全措施,顶板管理混乱以及采空区管理未按设计采取有效措施的;
9.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10.参照尾矿库管理的弃渣坝(场)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弃渣坝(场)沉积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不满足相应容量等级最低要求,以及排洪(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11.尾矿库、参照尾矿库管理的弃渣坝(场)初期坝下游地势平缓地带500米、深沟壑谷地带3000米影响范围内仍存在民房和重要设施的(由于历史原因下游存在民房和重要设施,暂时不能搬迁但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的);
12.尾矿库、参照尾矿库管理的弃渣坝(场)和下游影响范围内存在民房和重要设施的弃渣坝(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13.矿山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
14.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5.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其中最小开采规模按《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文件和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执行);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自有矿山或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相邻弃渣坝(场)存在相互安全影响,坝与坝之间的距离(由设计单位通过模拟实验或计算确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串联弃渣坝(场);
6.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五、整顿标准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整合标准
整合矿山企业应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名称、统一企业法人、统一企业经营管理、统一企业组织管理。
六、具体措施
(一)凡属于非法生产的要坚决打击取缔,凡属违法生产和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矿山,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二)按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鼓励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对毗邻不宜新设矿业权的区域进行资源整合。
(三)对统一规划开采后影响大矿生产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四)各县可结合实际作出统一规划,对石灰石矿、砂岩、粘土、砖瓦用页岩等矿山以矿区、乡(镇)或合理销售半径为界进行整体兼并和重组,促进矿产资源向大企业、优势企业集中。按照已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矿业权。
(五)对依法取得矿权的关闭矿山,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退还已缴剩余资源的采矿权价款。
(六)对岩层倾角小于15°、采高小于30米的危险性较小、生产安全有保障的砖瓦用页岩矿山和地热、温泉、矿泉水等不纳入高危行业管理范围,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此类矿山,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仍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严格按照相关矿山安全生产规定进行监管,矿山开采必须采用机械挖掘、机械铲装作业,严禁爆破开采作业。
(七)严格控制新增矿山数量。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石灰石矿30万吨/年、石膏矿15万吨/年、磷矿15万吨/年、硫铁矿9万吨/年。新办矿山开采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得小于5年。地质勘查程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出让采矿权。
七、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工作步骤
1.工作启动阶段。各县人民政府按照州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订本地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于2013年5月20日前报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实施方案应结合实际,抓住影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将2012—2015年整顿关闭(退出)计划逐年分解落实到具体矿区范围和矿山企业,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要严格按照整顿工作要求和整顿关闭计划数量,对辖区矿山进行摸底排查,按年度研究提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和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名单,并认真进行治理整顿和依法实施取缔关闭。对已关闭和完成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的矿山,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3.巩固深化阶段。各县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整顿工作“回头查、回头看”,巩固整顿关闭成效,制定持续改进措施,推进整顿工作深入开展。2013—2015年每年年底,各县人民政府要对矿山整顿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综合评价,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书面报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工作要求
1.加强联合执法,确保关闭到位。各县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停产整顿的矿山,要严把检查验收关,验收合格的矿山,由县级整顿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对资源整合的矿山,要实行统一管理,严禁一家经营、多家开采,凡是资源整合方案不合理、不符合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安全环保设施设计不能满足矿山生产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和颁发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对照关闭标准,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停供火工产品、停电等各项工作措施。
2.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县要建立矿山整顿关闭定期督查和通报制度,加大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定期通报整顿关闭工作进度,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整顿关闭任务完成。要建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将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和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整顿关闭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不予评优评先。各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有关证照、提供火工品、供电等,或在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各县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重点、要求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整顿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行为。
4.完善工作机制,巩固整顿成果。各县要不断完善矿山整顿关闭相关产业政策,建立整顿关闭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促进矿山开采安全、有序、健康发展。要建立完善有关部门整顿关闭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工作协调,严把安全准入、矿业权设置和立项审批关,切实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及时掌握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各种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县人民政府应落实应急处置预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阿坝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阿坝州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全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特建立阿坝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研究部署全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掌握矿山整顿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督查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州安监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组成。州安监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梁贤龙州安监局局长
成员:洪成明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邹德跃州经信委副主任
徐坚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春刚州公安局副局长
胡昌明州财政局调研员、副局长
闫松林州环保局副局长
艾晓兵州安监局副局长
杨戈平州工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州安监局负责。联系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与联席会议成员间的信息沟通,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矿山整顿工作相关问题的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牵头单位负责同志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或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报州政府。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州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研究涉及矿山整顿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矿山整顿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部门职责
(一)安监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矿山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牵头组织研究制定和实施整顿工作方案;督促有关县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提出关闭矿山名单,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及以采代探等非法勘查、非法开采行为;合理配置矿产资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已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出让矿业权;严格采矿权、探矿权的审核颁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安全条件部分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因安全、环保等不合格要限期整改或关闭的矿山按规定暂扣、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负责清理资源枯竭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及矿区范围相互重叠的矿山,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建矿山项目审批、核准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地供地政策和无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的新建矿山项目,不予审批、核准。
(四)经信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和扩建矿山项目核准、备案、验收工作,对无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的改造、扩建矿山项目,不予验收和不给予其他支持;负责认定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可靠性差,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充分利用好各种专项经费,保障整顿工作中矿山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落实;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改扩建项目、整合技改项目;督促供电企业切断关闭矿山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关闭矿山、非法采矿和非法勘查活动供电的行为。
(五)公安部门:负责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审批和监管,不得向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的矿山供应民爆物品;负责打击矿山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收缴非法采矿、非法勘查和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依据有关部门通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停止供应民爆物品,并封存库存民爆物品;负责维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治安秩序。
(六)财政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将矿山整顿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并配合制定矿山整顿关闭相关政策。
(七)环保部门:督促有关县及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矿山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负责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存在环保安全隐患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提出关闭矿山名单,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依法责令停产。
(八)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吊销或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采矿和探矿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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