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巴府发[2009]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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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巴府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抢抓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机遇,强力推进项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项目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和支撑作用,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现就切实加强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监管的重要性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大力关怀、支持下,我市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多、投资大,赢得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切实加强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监管,意义十分重大。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决策,省委作出了“两个加快”、“三个全面推动”的重大部署。因此,实施好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只有加强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才能保证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真正落实和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二是促进巴中加快发展的需要。巴中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靠项目带动,靠投资拉动,要抓住当前重大发展机遇,落实好“两个强力推进”,必须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真正发挥项目的支撑和带动作用,促进巴中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以项目建设的良好成效争取中央、省的更大支持,为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提供有力的保障。三是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需要。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是世界瞩目的大事,事关党的政治形象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对外形象,能否有效实施好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也是对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的执行力、公信力和创造力的检验。只有加强项目监管,有效制止项目建设中的不正之风,杜绝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各项投入和惠民政策,才能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项目监管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抓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二、把握关键环节,加强项目监管
加强新增中央投资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必须抓住关键环节,严格规范运行,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对灾后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按规划、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切实做好项目立项、报建、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等工作。发改部门要严把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申报关,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查。严禁竣工项目申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凡项目申报不合规、材料失实的,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各级发改委及有关部门,收到上级投资计划通知后,要尽快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防止工程项目“三超”,严禁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没有完成施工设计(含初设)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更不得违规进场施工。
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财政开设专户,专项用于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资金的管理,做到一个账户进出;同时要建立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资金专账,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灾后重建及扩大内需资金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监理、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供应商。财政部门要简化工作程序,加快资金支付审核速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发放用于城乡倒房重建的补助资金,要实行群众评议和张榜公示制度,尽量采用一折通发放方式,一次性发放;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零星、小额支出,可委托项目实施单位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压缩非生产性一般支出,切实落实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本级配套资金。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配套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扎实抓好质量监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及相关法规,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质量监管。建立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切实抓好制度落实。要严把质量安全关,认真检查工程施工中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严查工程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尤其是对隐蔽工程要监控到位,确保质量安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切实履职尽责。工程竣工结算时,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确认项目建设完成。
努力提高审批效率。要严格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相关法规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有关规定,开展新增中央投资和灾后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努力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同时,对社会事业类项目,要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事业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发改社会[2009]179号)中“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地方社会事业类项目,原则上委托市(州)、扩权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并报省发改委备案;纳入国家和省灾后重建规划、实行核准管理的社会事业项目,在省级权限内,除需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外,《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方社会事业类项目,原则上委托市(州)、扩权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发改委备案”的规定执行。港澳援助项目的审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特别行政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1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审批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又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提高效率,加快进度,切实为项目单位服好务。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63号)、省发改委《关于抗震救灾期间招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严格界定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必须严格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条件,必须严格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监管,必须严格招标投标工作纪律。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明文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可以不招标、不比选外,其他项目都必须招标或比选,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实施有关信息发布、招标方式核准、法定时限、专家抽取、评委组成、评标场所、结果公布等各个环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要严格控制应急工程发包,确保廉洁发包,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招投标信息披露,加大媒体、网络和群众监督力度;加强代理机构及服务机构的管理,严格代理执业准入,对违法违规机构实行清退制和市场禁入制。
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房屋重建补助政策、精简行政审批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工作加速推进。切实加强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农房恢复重建三类政策要求,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不得调整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对学校灾后恢复重建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研、环评、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等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的70%以下收取;涉及的水、电、气、加密电视、互联网等配套设施建设费,学校只承担材料费和安装费,其他费用一律免收;免收学校建设项目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市、县(区)两级所有报批费用。
强化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扩大内需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的全程跟踪审计。除对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及使用情况要加强检查外,对项目初步设计、重点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工程价款结算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要加大跟踪审计力度。各地、各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审计,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度情况。被确定的跟踪审计项目业主单位在初步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重大设计变更等工作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要将资料报送审计机关;隐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阶段初验前5个工作日,要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到场监督验收。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尽快办理竣工验收,及时报送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最终审计结果。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整改,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面宽量大,时间跨度较长,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体系,强化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监管工作动态,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实行重大项目稽察和巡查制度。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重大项目实行随机检查、专项督查和全面稽察,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工程发包、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进行严格稽察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建立项目建管责任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显著位置,公示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单位总监名称及联系方式,为项目建设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条件,以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的社会责任,确保施工质量。
建立项目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项目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检查或稽察审计中发现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招标投标、质量监管、施工安全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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