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府办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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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巴中市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审计服务的管理,规范购买行为,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审计项目或特定事项,委托给经政府统一采购确定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承担,由其独立出具审计结论,审计机关依法采信其结果,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分类建立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流程衔接、内容配套、监督到位的制度和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购买服务对象、安排委托项目、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
第二章购买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采取“委托实施审计项目与购买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并行”的模式进行。
第七条委托实施审计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结)算审计、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以及其他审计项目中涉及工程管理、工程结算等审计事项;
(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及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事项;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及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财务收支审计事项;
(四)资源环境项目审计;
(五)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审计项目或事项。
第八条购买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由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选聘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派遣管理方式,审计机关同具有派遣资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用人合同,对其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统筹安排调配,用于重点审计项目实施、重大业务工作推进和专业审计力量严重缺乏的岗位。
第三章购买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拟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三)执业三年以上,有相应数量的从业资格人员,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
(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五)与委托参与审计的项目无利害关系;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入选审计机关备选库。入库的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期限三年,三年后重新采购。服务期限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并按规定予以补充。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每年对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纪律执行和日常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能否继续聘用或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委托实施审计项目分为财务审计和工程审计,按照委托审计付费金额确定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
财务审计类项目:预算审计费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确定为一般项目;30万元以上确定为重大项目。
工程审计类项目:预算审计费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确定为一般项目;50万元以上确定为重大项目。
第十四条一般项目选择受托机构,由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类型、专业要求等特点,结合中介机构资质、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业绩完成以及年度考核情况,提出承担审计的中介机构安排意见,报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第十五条重大项目选择受托机构,分别采取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
(一)事先能确定付费金额的委托项目,按以下比选方式确定:
1.审计机关向备选库内所有符合项目资质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发出参与比选的邀请,集中告知委托审计的具体要求、拟付费金额、投标时限等事项,由自愿投标的中介机构提交参审计划方案;
2.审计机关组成评审组,对中介机构参审计划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分结果,推荐拟受托中介机构提请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二)事先难以确定付费金额的委托项目,按以下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1.在按上述邀请、告知程序办理的基础上,由中介机构提交包括费用报价的参审计划方案;
2.按上述要求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分,并推荐参审方案较优、审计费用报价较低的中介机构提请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为保证库内社会中介机构有平等参与审计项目委托的权利,在质量优先和资质条件同样具备的前提下,可以优先确定尚未获得委托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到审计机关办理项目资料交接手续,与审计机关签订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就执业人员、执业纪律、保密规定、廉洁自律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质量控制和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审计取证的规范性、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巴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受托审计项目质量内控机制,对审计中取得的证据资料、得出的审计结论,严格进行复核。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审签。在将其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时,审计机关应当对其结论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需要补查补证的事项,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对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质量,审计机关采取多级复核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复核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供该项目的工程量计算底稿、组价文档、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项目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审计费用或不予支付审计费用。
(一)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未完成或未按质量要求完成审计任务的;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合同约定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终止其委托项目审计、取消其参审资格、列入黑名单、向全市及相关行业通报、违反执业准则的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委托审计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反审计纪律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因重大过失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业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四)利用实施审计获取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用于与委托审计无关的其他事项的;
(五)综合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解除聘用合同、向全市及相关行业通报、违反执业准则的将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聘请人员在参与项目审计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隐瞒问题、销毁证据、出具虚假材料的;
(二)将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与审计无关事项或利用审计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审计工作纪律规定的;
(四)拒绝接受审计机关及其审计组管理、监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委托中介机构和聘请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事项纳入廉政监督平台,利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和公众的监督、举报。
第五章费用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委托和聘请参与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项目审计服务费(含跟踪审计)纳入审计机关预算安排,由审计机关予以支付。投资项目审计服务费具体支付标准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财务审计服务费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指派专人对审计服务费进行审核和计算,出具的审核结果报领导小组确认后作为支付凭据。
第二十六条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实行年薪制,薪酬标准参照四川省审计厅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费用标准予以确定,同时对其实行工作绩效考核,按工作绩效支付费用,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巴中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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