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府办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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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创新开展和切实推动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在促进扶贫攻坚、全面小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破解建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省扶贫移民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4〕310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扶贫小额信贷是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主要对象,金融机构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贷款,通过财政资金贴息、风险补偿等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增收致富项目,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脱贫,加快同步全面小康步伐。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创新金融服务,丰富扶贫小额信贷的产品和形式,改善贫困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使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比例和规模有较大增长,贷款满足率有明显的提高,确保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致富,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提升,精准脱贫不返贫,全面完成全市减贫目标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精准扶贫的原则。把扶贫小额信贷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特惠措施,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脱贫。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托市农村及小微企业信用体系“一库两网”,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评级授信,使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三)市场运作的原则。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情况,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建立贷款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坚持按市场规则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
(四)贫困户主体的原则。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对相关程序和政策的知晓度。充分尊重建档立卡贫困户选择发展项目、申请贷款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依托信贷资金寻求发展脱贫致富奔康的内生动力。
四、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方式
(一)贷款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良好信用、有产业发展项目、有就业创业潜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
(二)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发展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农特产品销售和物流运输、“巴食巴适”电子商务、家庭旅游业及购置小型农机具等项目。
(三)贷款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期限在3年以内的贷款,从事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在金融机构执行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优惠。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精准扶贫专项发展基金。从2015年-202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2500万元匹配给各县(区),各县(区)每年筹措不低于1000万元分县(区)建立精准扶贫专项发展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贷款发放银行按照基金规模的5-10倍投放贷款。
(二)建立挂包驻帮部门帮扶基金。挂包驻帮部门以帮扶村为单位,筹集不少于10万元的帮扶资金,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由挂包驻帮部门管理,用于补偿帮扶村内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基金存入贷款发放银行,贷款发放银行按照基金规模的5-10倍投放贷款。
(三)建立不良贷款风险补偿基金。2015年市财政按照各县(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贷款余额的2%,各县(区)按照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贷款余额的5%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以后每年市、县(区)分别按照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2%和5%补充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将社会捐助资金、风险基金账户利息、追回由风险基金赔偿的不良贷款等一并注入风险基金账户,用于补偿县(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损失。
(四)贷款贴息
1.贴息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2.贴息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5%的年利率给予建档立卡贫
困户贷款贴息,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实行全额贴息。
3.贴息方式。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
则,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扶贫移民和财政部门再将贴息资金分期拨付给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在建卡贫困户还本付息后发放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在建档立卡贫困户已按期付息的前提下,在满一年期后发放当年的贴息,剩余贴息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付息后全额发放。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五)探索贷款保证保险。探索贷款保证保险,用于分散贷款风险。由借款人与承贷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贷款保险合同,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匹配。
(六)探索信贷资金有效利用途径。采取“以社带户、以企带村”的方式,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探索股份、合作、合伙经营等方式,拓宽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贷款的有效利用途径,提升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基本程序
(一)评级授信。由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信用评定工作,为获评信用主体颁发信用证(牌)。金融机构应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信用级别(一星至五星)制定相应的金融扶持和信贷优惠措施,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借款人强化信用意识,建立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二)贷款申请、发放与偿还
1.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贷款项目资料及信用凭证等,向贷款发放银行自愿提出申请。
2.受理和调查。贷款发放银行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自主审查,及时落实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其中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贷款需求的,要及时反馈给借款申请人。
3.审批和放贷。贷款发放银行根据审查、调查情况,按贷款程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4.还贷。借款人按照贷款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提出申请,村委、乡(镇)初审汇总,县(区)扶贫移民局和承贷银行审核确认,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复核后,通过一卡通(一折通)将贴息资金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不良贷款确认
1.确认程序:由借款人或承贷银行申请确认,借款人所在乡(镇)、村审查公示出具证明,由县(区)金融办、财政、扶贫部门、保险和承贷银行共同对不良贷款进行确认,经县(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确认为不良贷款。
2.确认条件:借款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造成巨大损失的;借款人贷款期间意外死亡且所经营项目经变现不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因项目经营失败,家庭财产资不抵债,通过司法途径都无法追收的。
借款人到期恶意不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不作为不良贷款,由承贷银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不良贷款损失补偿。确认不良贷款后,由风险补偿金负担损失的70%,其余30%由承贷银行继续追偿。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后,承贷银行应坚持账销案存,继续行使贷款追索权,会同县(区)财政、扶贫、乡(镇)等相关部门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存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扶贫移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目督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联、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以及承贷金融机构组成。各县(区)建立相应机构,乡(镇)、村成立信用审核小组。建立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金融支持扶贫工作推进机制。
(二)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以县(区)为单位,探索建立县(区)、乡(镇)、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综合服务平台,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金融、项目、技术、信息等服务,特别是要指导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选择好发展项目。
(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承贷银行要加强贷前审查、贷中监测和贷后管理,保证贷款安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指导,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支农再贷款规模,逐步提高支农再贷款引导支持建卡贫困户的比重。有关监管部门要适当提高扶贫不良贷款的监管容忍度,督促银行业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财政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和相关需求,逐步增加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扶贫移民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做好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工作。
(四)建立统计分析机制。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统计分析、信息报送和村级公示公告制度。县(区)财政、扶贫移民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档案,登记贷款发放、收回、贴息情况,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县(区)政府承担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第一责任。市财政、扶贫移民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定期检查,对违反贷款申报程序、弄虚作假、推荐发放人情贷款以及违规使用扶贫小额贷款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贷款银行要加强贷款的监测、检查力度,及时识别和处置贷款风险。各县(区)要对取得金融扶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对采取欺骗隐瞒获取信用凭证、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取消其信用户称号。建立扶贫贷款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欺诈和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的借款人列入黑名单,并建立公检法联合追讨机制。定期发布黑名单,对黑名单所列人员,不再予贷款和承保。
市政府把此项工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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