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府发[20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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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4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到2020年,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适应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塑造一大批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幼儿教师以补足配齐为重点,提升标准化水平;义务教育教师以结构优化为重点,推进城乡师资均衡配置;普通高中教师以学科和能力建设为重点,打造高水平教师队伍;职业教育教师以“双师型”为重点,完善培养培训体系;高校教师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建设为重点,强化教书育人能力;特殊教育教师以提升专业化水平为重点,健全管理,依法保障。民族地区、边远艰苦地区教师以提高综合素质为重点,加快数量补充,强化队伍稳定。
二、以德立师,持续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一)把师德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开展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学习活动,将师德教育融入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典范。丰富师德建设活动载体,大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完善师德档案,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
(二)全面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考核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师德师风明查暗访,严肃查处教师失德失范行为,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先评优、专家选拔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三、严格标准,不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一)严格执行教师专业标准。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将其作为教师培养、准入、聘任、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教师资格准入,按照国家统一布置和要求,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考试,全面实施教师定期注册制度。
(二)强化专业技能培训。认真抓好骨干教师成长计划、农村教师专业发展计划、紧缺学科教师和班主任培训计划、教育信息技术能力提升计划、校长和教师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构建市、县(区)和学校三级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教师培训基地。实行每五年一周期且不少于360个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开展“宜宾名师大讲堂”活动。
(三)加大名优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大力培养一批教学名师和教育专家。加大名优教师考核力度,建立能进能出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优秀教师引进激励机制,不断壮大名优教师队伍。建设高质量、有特色的“名师工作室”,改进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作用。落实好校长、教研员和教学名师深入教学一线工作。
(四)加强校长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专业标准。积极探索校长职级制。完善中小学校长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办法,创建“名校长工作室”。建立健全名校长引进激励办法。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9年的,原则上应交流轮岗到其他学校,逐步实现优秀校长市内跨区域内合理流动。
四、健全机制,切实加强教师管理
(一)规范编制管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核定编制总额范围内,积极探索师生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的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使用当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编制部门审核备案。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严禁教职工在编不在岗。
(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根据教育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在核准编制、单位岗位总量和相应类别岗位空缺内,补足配齐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进一步完善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招聘制度。做好“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特岗计划”和“‘三区’人才支教计划”工作。落实教育人才服务基层激励引导政策,加大农村、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教师补充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公办中小学后勤管理和安保等服务人员不足问题,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外聘公办医院医生派驻学校兼职制度,缓解校医不足的问题。
(三)强化教师交流。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积极开展骨干教师、教学名师、教育专家、特级教师等名优教师(校长)下基层支教送教活动;鼓励支持退休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讲学。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中、高级职务(职称)时,应具备1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四)完善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推荐评审制度,规范相关程序。按照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考核评价标准,强化教师考核工作。打破教师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终身制,探索和建立教师职务(职称)能上能下制度。
(五)创新教师人事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教师退出机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行转岗或待聘学习培训;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临时聘用教学人员,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数量,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管理。
(六)健全职业院校教师选聘培养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积极探索职业院校编制内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改革职业院校教师准入制度,在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人才交流和互聘长效机制。中职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和生产一线实践。
五、以师为本,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一)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依法治校工作,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决策的合法权利。建立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党组织监督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管理制度,实行校务会议等制度。建立健全教师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二)落实教师待遇。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意见,发挥绩效工资在收入分配中的激励作用,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及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多途径、多措施提高教师待遇。设立教育教学质量奖励,鼓励优秀教师长期从教。对长期扎根边远山区学校的教师给予相应岗位补贴,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贴制度,增强农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建立和完善教师定期身体检查制度,每两年为教师至少开展一次健康体检。落实教师安居工程,大力实施农村教师周转房,把符合条件的教师优先纳入社会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待遇,应依据相关政策,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建立教师通报表扬和荣誉制度。每2年通报表扬一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六、齐抓共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定期督导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建设。
(二)强化投入保障。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切实保障教师培养培训、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监管,完善教育支出分析考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考核督导。要把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对县(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教育督导委要定期对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结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教师队伍建设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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