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国土房矿〔2012〕3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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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6日
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天津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年-2015年)》、《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年-2020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土地复垦为一体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项目的申报、设计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以下统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导下,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因采矿活动造成的植被和景观破坏、地面开裂、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山体崩塌、滑坡以及土地废弃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确需治理的,可以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请中央财政或市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和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其申报单位为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在开采的矿山,申报单位为矿山企业。
申报单位在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时,区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出具配套资金证明或关于配套资金承诺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申报中央、市级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新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续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九条申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天津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申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要目标明确,治理工程重点突出,治理技术先进,实施计划可行,投资预算合理,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立项审查。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中央财政、市级财政支持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以及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编制项目设计,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并下达设计批复后方可实施。
项目设计主要包括:项目目的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施工工期、治理效果以及治理工程施工图纸和预算书等。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方案、投资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应当努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力求做到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资金数额、施工期限、批准部门、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项目区现状与治理效果对比图等。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项目安全实施,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工程进展、主要成果、经费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以半年报、年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治理工作;项目未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情况,及时报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分为项目施工验收、项目成果验收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施工结束后,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施工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项目施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编写项目总结报告,申请项目成果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任务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及审查论证意见;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项目施工验收意见;
(五)项目总结报告;
(六)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七)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八)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提供招投标相关文件、合同和监理报告;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成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项目所形成的地质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地质资料馆汇交。
第五章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企业配套资金两部分。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并保证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成果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余款。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有关的财经制度执行,做到项目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项目资金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三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工后,工程设施维护和植被养护等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26日起施行,至2017年8月25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勘〔2007〕1155号)和《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08〕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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