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加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2012〕21 号
颁布日期:2012-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加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加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

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防控我市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含城市道路、公路桥梁

设施和地道、隧道,下同)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

全管理,保证市政公路桥梁设施的运行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一)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实行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全市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

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路桥

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区县市政公路主管部门接受市市政公路局

对其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省级干线公路桥梁设施和市直管城市桥梁设施的运

行安全工作由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其他市政公路桥梁设施的运行

安全工作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具有市政公路桥梁功

能和闸桥等其他功能的共用桥梁设施的运行安全工作由其产权单

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四)国省级干线公路桥梁设施和市直管城市桥梁设施的运

行安全工作由相应的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其中,高速公路经营企

业经营管理的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由该经营企业负责;

具有市政公路桥梁功能和闸桥等其他功能的共用桥梁设施的运行

安全工作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五)县道、乡道桥梁设施和区县管的城市桥梁设施运行安

全工作由各区县相应的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其中,具有市政公路

桥梁功能和闸桥等其他功能的共用桥梁设施的运行安全工作由其

产权单位负责。

(六)专用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由其投资单位负

责。

(七)已投入运行、但尚未向有关机构移交管理的市政公路

桥梁设施的运行安全工作,由该设施的原建设单位负责,原建设

工程的主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八)安全监管、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

〔2010〕56号)等文件规定,配合市政公路主管部门做好桥梁设

施运行安全工作。

二、加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九)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完善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

管领导负责的统一高效、上下贯通、分工合理的组织领导体系。

(十)要建立健全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检查与奖惩、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基础工作制度,将危险源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等工作制度化。

(十一)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应急抢险

及安全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为抢险工程和安全基础管理等工作提

供经费保障。应急抢险及安全专项经费从日常养管经费列支。

(十二)要严防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引发的涉桥事故,进一步

强化源头管理、执法管理、履职管理、基础工作管理和经济调节

措施等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主体责任的各单位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桥梁设施技术状况的检查、

检测和评定;发现桥梁病害,要及时采取维修、加固等修复措施。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四、五类或市政桥梁技术状况评定

等级为D、E级的,要迅速采取限行、禁行等应急处置措施,应急

处置工程可按抢修工程程序组织实施。

(十四)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四、五类或市政桥梁

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D、E级的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应视为重大事

故隐患,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的单位告知

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有计划地开展

重点整治。

(十五)为确保桥梁设施运行安全、满足现代化设施管理要

求,凡新建设的重要(特殊)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必须同步建设

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在用的重要(特殊)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要

加装并完善桥梁健康监测系统。

三、加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的监督考核

(十六)要建立健全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的监督

考核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办法,严格隐患处置问责制度。

(十七)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全市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

工作的监督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的监督考核。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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