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1〕3 号
颁布日期:2011-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我市名牌产品

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

牌产品,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

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好、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用

户满意程度高,并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我市实施名牌战略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用户(顾

客)满意为宗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

监督为保证的原则。在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中,坚持企业自

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

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协调、认定、监

督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天津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工作

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支持名牌产品做大做强。

第五条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和各

区县质监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县的天津市名

牌产品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从事两年以上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产品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

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

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

(四)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年销

售额、实现利税和社会贡献程度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

记录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完善计量体系。在认定天

津市名牌产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和

通过ISO10012测量体系认证的产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

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近两年内,在市级或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

口商品检验中有不合格经历的;

(四)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鼓励和扶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市级认定自

主创新产品的企业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

业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时,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等

条件可放宽至当年申报标准的80%;生产市级认定自主创新产品

的企业在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时,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实现

利税等条件可放宽至当年申报标准的90%。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在征求各工业集团公司、

行业协会意见基础上,提出本年度天津市名牌产品年销售额和实

现利税申请标准的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天津市名牌产品申报

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

行业协会或所在区县质监部门;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

司、行业协会、企业所在区县质监部门按照天津市名牌产品申请

条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于每年4

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

名单,并将名单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送市有关职能部门进

行专项审核。

第十三条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

公室汇总审核意见,提出天津市名牌产品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

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名单,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领导小组名义颁发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

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

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天津市名牌产

品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天津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

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第十七条对已经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

期内如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被撤销的,

领导小组可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产品的天津市名牌产

品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依法受到保护。

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

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

得冒用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被撤销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

用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及

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部门可

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参与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

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

进行认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其认定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

料应当真实,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

一经查实,将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天津市名牌产

品称号申请。

第二十一条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0日起执行,2016年2月9

日废止。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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