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处理消费侵权案件与消费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阿行署办〔2011〕177号
颁布日期:2011-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处理消费侵权案件与消费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行署办〔2011〕1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单位:

《阿克苏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处理消费侵权案件与消费纠纷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阿克苏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处理消费侵权案件与消费纠纷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消费维权长效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合力维权,及时有效地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和消费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阿克苏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地区范围内消费侵权案件和消费纠纷的处理,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紧密联系,建立消费者申(投)诉和举报的协调处理机制和联络员联系制度,落实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消费侵权案件和消费纠纷中分工负责与协作配合等事宜。

第二条阿克苏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受理、管辖地区范围内消费者申诉和举报,特别是重大、复杂或带有群体性或者涉及消费热点、难点问题的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对下级部门、业务归口部门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与业务指导。

各成员单位及其下级机关和业务归口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来访、来电、来函及网上申(投)诉和举报处理工作,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对所查处的消费侵权案件和调解的消费纠纷材料借助信息化手段,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便于随时进行查阅、检索。

第三条根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阿克苏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信息进行移转、分流的,各成员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或工作进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备案;成员单位认为需要再向下级或业务归口部门分流的,案件办结后由成员单位统一向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备案。

成员单位对下级机关、业务归口部门相互推诿、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督办、通报或纠正。

在接到消费者申(投)诉和举报时,成员单位发现超出本部门职责权限,应通过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直接向有管辖权限的单位移转,并做好移转登记工作;也可及时告知消费者,建议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第四条一件消费侵权案件或消费纠纷同时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管辖权限的,由最先受理或立案的单位依据职权进行处理;根据权限仍需其他部门做出处理的,由已做出处理的单位向相关单位通报案情和处理结果并及时进行移转。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联络员联系会议协调处理。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及其下级机关和业务归口部门在查处消费侵权案件时,应本着行政调解优先的原则,认真做好消费申诉的调解工作,积极引导经营者履行对消费者损害赔偿义务。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正当要求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第六条加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和消协组织的密切联系,建立“诉调对接”的协调机制,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行政部门、消协组织和当事人双方认为有必要对调解协议提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其法律效力。

第七条消费领域出现突发事件或重大消费侵权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协同处理。对重大投诉和群体投诉事件,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召集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要有分工负责处理消费侵权案件和消费纠纷的机构,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联系会议、通信或其他形式,组织、联络协调部门之间查处消费侵权案件、调解消费纠纷等消费维权工作。

第九条建立查处消费侵权案件和调解消费纠纷信息互通互联制度。在地区消费者协会“3·15”网站建立工作平台,开辟信息传递和反馈通道,加强信息管理、统计分析和情况交流,实现市场监控、商品抽检、查办案件和纠纷调解等消费维权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十条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行政职能部门)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将本系统、本部门消费维权工作(包括案件查办、纠纷调解进行统计汇总、综合分析等)情况,报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并上报地区。

对成员单位逾期未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备案的,有关工作情况或未及时将移转、分流消费侵权案件和消费纠纷处理结果的,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将在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地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将通报结果纳入被通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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