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4〕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行署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28日

阿勒泰地区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审计成果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新党办发〔20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通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建议,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各县(市)、喀管委、各部门(单位)绩效考核。

第五条各县(市)、喀管委、各部门(单位)应当保证开展审计整改工作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六条各县(市)、喀管委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审计整改工作的议事机构,由各县(市)、喀管委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成员由各县(市)审计、政府办公室、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税务、发改、国资、公安、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检察等部门(单位)组成。

第七条地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由行署专员担任总召集人,常务副专员为召集人,成员由地区审计、行署办公室、检察、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税务、发改、国资、公安、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单位)组成。如有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审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审计局行政主要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第八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审计整改、督查相关制度;

(二)研究落实本级人大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三)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及重要问题;

(四)审议审计整改结果,提出审定意见;

(五)交流、通报审计查出的普遍性、典型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落实具体的审计整改责任。

第九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草拟审计整改文件和制度;

(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加强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

(四)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审计整改重点督查;

(五)开展审计整改工作调查研究,专题或汇总后向有关领导和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并采取适当形式交流经验、通报情况;

(六)指导县(市)、喀管委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七)完成地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和地委(党委)、行署(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审计部门。

1.对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中披露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落实;

2.督促各县(市)、喀管委、各部门(单位)整改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披露的问题;

3.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审计项目跟踪督查情况;

4.及时了解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督促整改并汇总分析整改成效;

5.及时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

6.落实地委(党委)、行署(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整改事项。

7.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行署(政府)办公室。

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整改工作议定事项,地区、县(市)、喀管委领导对审计报告、审计专题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指示、批示落实情况,以及审计机关提请督查的事项列入督查工作范围,进行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三)检察部门。

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等案件线索进行侦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监察部门。

负责对审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依法依纪对相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的审计整改事项,对责任单位当年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五)组织和人社部门。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重大问题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财政、税务部门。

财政部门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整改,协助执行职责范围内与审计整改相关的其他事项。税务部门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对违反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对审计部门依法移送处理事项进行办理和立案查处。

(七)发改、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对审计部门依法披露的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地和矿产利用管理、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等方面的违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并依法做出处理。对审计部门依法移送处理事项,负责依法办理和查处。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审计部门依法披露的有关责任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九)公安部门。

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的涉及经济犯罪等案件线索进行侦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审计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及责任单位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及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

计移送处理事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有关问题及责任人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按照部门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

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纪要、审计整改情况通报等会议文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办理,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签发。

第三章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要认真整改落实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披露的问题,积极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建立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各主管部门应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日常检查重点内容,督促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及时对照检查、整改审计反映的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所有审计项目,由实施审计机关在整改期限内开展审计跟踪检查,就地检查相关资料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检查。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实施审计机关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六条对审计整改难度大的重要问题,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由审计部门提请行署(政府)督查室牵头督查。

第十七条需由多个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审计整改事项,由本级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部署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和督办审计反映的具体问题以及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第四章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要认真整改审计披露的问题,及时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涉及长效机制建设的事项,整改时限可适当延长。对不能整改的问题,要说明理由。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问题以及采纳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自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部门说明原因,并报送审计整改方案,提出初步采纳意见、整改措施和问责意见,拟定整改完成时间。

第十九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将指导、督促整改的有关情况及问责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应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总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一)应当反映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及跟踪检查、督查情况,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说明原因;

(二)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报告;

(三)每年定期向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阶段性审计整改结果;对重大审计项目跟踪督查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重大审计事项整改工作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要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实行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要问题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由本级政府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各类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各县(市)、喀管委、各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赋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问题整改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工作业绩评价、考核、职务任免、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纳入干部组织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整改落实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结果通报

第二十四条实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工作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和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的主要方式为:

(一)审计部门每年受本级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二)审计项目结果公告;

(三)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审计整改结果公开途径为:人大常委(人大工委)会议、《人大公报》、人大门户网站,党报党刊、政府文件、政府门户网站;《审计结果公告》;审计部门门户网站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阿勒泰地区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垂管部门和直属企业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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