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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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3〕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解决地区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新安监非煤字〔2013〕23号)要求,地区决定自2013—2015年在全地区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关闭、整合、整改、提升”为手段,以“压总量、上规模、调结构、强保障、夯基础、上水平”为主线,坚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规建矿和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集约发展,依法取缔和关闭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开采加工技术落后、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重点加强对采石场、砂石料场的整顿力度,全面提高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地区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稀缺资源限量开发、特色资源保护性开发、普通资源有序开发”的原则,科学编制《小型微型矿山产业发展规划》,在限制开采区内,限制审批采矿许可证,严格控制矿山开采总量。
2.坚持“关小扶大、规模开发”的原则,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权,严格安全环保审查和许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小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扩大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更新技术装备,重点发展精细化加工和小料综合利用加工,切实减轻环境压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矿山企业安全健康发展水平。
3.坚持依法打击非法治理违法。依法打击非法(无采矿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工商营业证照)矿山企业,坚决治理私挖乱采、以探代采、以工程名义采石打砂出售、未批先建、证照过期仍在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法制化、规范化开采。
4.坚持标本兼治促进整改提升。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规范开采行为,强化安全基础,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不断提高矿山技术、工艺、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自2013年起,到2015年底,使地区矿山开采秩序进一步规范,无证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整顿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矿山,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通过关闭整合、技术改造等手段,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全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证照齐全,机械化程度、科技水平高,安全得到保障,完成自治区年度下达的关闭任务。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为保障地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特成立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邓章武(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简庭卫(行署副秘书长)
李莼(行署副秘书长)
唐海基(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阿德列提·巴亚合买提(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周振岩(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叶尔肯·杜山(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陈军(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佘福生(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段守礼(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紫燕(地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赵国光(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郭省清(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杰(阿勒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作协调、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阿德列提·巴亚合买提(兼),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职责分工。
1.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确定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和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行业准入门槛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制定矿山产业健康发展意见和建议。
3.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整顿关闭的企业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进行确认和指导,制定砂石料、石材等矿山产业健康发展规划。
4.地区公安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关闭或取缔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名单,收回其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并监督企业销毁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确保不流散社会,造成安全隐患。
5.地区监察局:负责对整顿关闭工作中执法活动进行监察。
6.地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整顿关闭经济政策并指导落实。
7.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拒不整改或整改验收不通过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与矿业权设置方案不一致拒不调整的矿山企业吊销采矿许可证或注销工作,并对关闭工作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8.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隐患突出、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9.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关闭矿山市场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变更、注销或吊销工作。
10.阿勒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关闭矿山终止供电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的重点
(一)对以下非法违法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以下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8.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以下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对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推进关闭整合,全面提高矿山规模。
1.凡开采同一矿体的、相距在300米范围内的矿山,强制实施先关闭后整合。鼓励大、中型矿山采取合理补偿、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一批小矿山,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2.对相距在300米范围内开采不同矿体的矿山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必须经整合后方能办理手续。
3.在“规定的禁采区”范围内的矿山不再延续矿业权。
4.在3个月内发现2次(含2次)以上存在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进行整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函告公安及供电部门停止火工产品及动力电的供应,并依法进行高限处罚,性质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发生较大事故的露天采石场和砂石料场一律进行关闭。
(五)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矿产资源,除本项目自用外,只能销往《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严禁自行加工外销或以其他方式加工外销。
四、关闭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应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应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应履行闭库程序;
(四)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六)妥善解决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报送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工作方案要联系本地实际,抓住影响矿山安全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整顿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2013—2015年每年于6月30日前将计划整顿关闭的矿山名单报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各县(市)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构,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改、经信、国土、环保、工商、安监、公安、监察、财政、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问题,积极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安全健康发展工作。
(三)强化管理,严格初审。为实现“总量控制、逐年递减、严格准入”的要求,从2013年3月1日起,除国家、自治区、地区重点工程的配套设施或工业配套项目、深加工配套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新选址设置采矿权和新批准小型露天采石场和砂石料场进行建设。
(四)加强监督,狠抓落实。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重点、要求等。要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五)认真履职,落实到位。对决定整顿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整顿关闭标准,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停止供电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验收。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整顿关闭工作不断深入开展。要积极探索研究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问题反弹,巩固整顿关闭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加强督导,严格问责。各县(市)要将矿山整顿关闭、安全健康发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要强化问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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