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4〕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4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自治州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政发〔2013〕6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单位要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努力打造法制、效能、责任、服务、廉洁政府。
第四条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应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工协作和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督查内容
第五条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州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条自治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等议定事项以及自治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落实事项、批示件和交办的其他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督查程序
第十条立项和分解。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督查部门应及时立项分解;对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十一条交办和承办。督查部门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州、县(市)两级政府及州直各部门的职责,将督查事项交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2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宜交给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办理或者领导明确要求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直接办理或牵头联合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呈主要领导同志审阅,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进行办理,不得延误。
第十二条催办和协调。督查通知发出后,督查部门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实行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员督办。对于单位办理落实确有困难的,一般事项由督查部门负责协调,重大事项可报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第十三条审核和报告。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及时审核,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必要时进行现场察验。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后再报告。
督查部门要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工作要求,确保督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对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结案。
第十四条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由督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四章督查方法
第十五条综合督查。对上级和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按季度进行督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如期推进、按期完成。
第十六条专项督查。根据本级政府工作总体安排和阶段性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及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的督查事项,由督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视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共同参与,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政务网络督查。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单位要逐步建立完善督查网络平台,及时将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在网上公开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挂牌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落实不力,经督查后工作进展仍滞后的,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实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事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提请监察部门问责。
第二十条暗访查验。对本级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基层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采取暗访查验的方式,深入现场,直面问题,掌握实际情况,向本级政府如实反馈,有针对性地督促有关单位加快办理进度,限期落实。
第五章督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限时办结制度。督查部门在督查事项立项时,应提出时限要求,明确办结时间,按照进度计划实施督查。督查事项原则上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反馈;如有特殊要求的督查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随办随报。
第二十二条调查研究制度。对于政府重大决策的督查,督查部门要深入实际,全面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同志决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回访复核制度。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部门要组织“回头看”、“再督查”,实地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核查反馈情况是否属实、整改措施是否到位、基层群众是否满意,切实增强督查实效。
第二十四条情况通报制度。督查部门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对政务督查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保守秘密制度。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查事项,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章督查时限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等全局性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告进度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根据会议要求时限办理。
第二十八条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在工作调研、工作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批示件,承办单位按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外,办理结果时限为5—7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督办事项力求最终落实结果。督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落实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并续报阶段性结果,直至最终落实。需协调的督办件最终办结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自治州政府办公室是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办公厅有关政务督查的方针、政策和意见。州政府督查室是履行州政府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承担政务督查的具体任务,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州政务督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务督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检查和指导本辖区政务督查工作,并向自治州政府办公室报告政务督查工作情况。州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政务督查工作,并负责落实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事项。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工作督导,做到制定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布置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时保证落实效果。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建设,要让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硬、文字综合水平高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不断配强工作力量。
第八章督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自治州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在线考核。督办事项办理情况作为年终综合目标考评依据之一,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深入推进政务督查工作,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重点工作推进等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州《博尔塔拉自治州政务督查暂行办法》(博州政办发〔20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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