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3〕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自治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13〕23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关闭、整合、整改、提升”为手段,以“压总量、上规模、调结构、强保障、夯基础、上水平”为主线,依法取缔和关闭全州境内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全面提高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以下简称“五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关小扶大,淘汰落后。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矿山尤其是小型矿山,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扩大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打击非法,治理违法。依法打击非法(无采矿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工商营业证照)矿山,坚决治理以探代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法制化、规范化开采水平。
——标本兼治,整改提升。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规范开采行为,强化安全基础。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不断提高矿山技术、工艺、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统筹协调,稳步推进。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关系,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州非煤矿山生产秩序规范,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无证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整顿关闭,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重大以上事故。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自治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要建军自治州副州长、准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袁新泉州安监局局长
成员:孙立新州财政局党组书记
李文彬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阿合买提别克州安监局副局长
陈义华州发改委副主任
王振华州经信委副主任
于飞州公安局副局长
李作义州监察局副局长
张可智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军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吾斯曼•绕孜州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阿合买提别克担任,工作人员由州发改委王浩翔、经信委陈立新、公安局谢斌、监察局杨忠勇、财政局张枫、国土资源局鲜明、环保局邵明、工商局俞天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
依据监管职责分工,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州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的确定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州发改委:负责对不符合全州规划要求和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行业准入门槛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州经信委:负责对整顿关闭中企业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进行确认和指导。
4.州公安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关闭或取缔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名单,收回其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并监督企业销毁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确保不流散社会,造成安全隐患。
5.州监察局:负责对整顿关闭工作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监察。
6.州财政局:负责对整顿关闭矿山过程中的经济政策的指导。
7.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拒不整改或整改验收不通过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与矿业权设置方案不一致拒不调整的矿山确认,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吊销或注销这类矿山采矿许可证工作,并对关闭工作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8.州环保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隐患突出、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9.州工商局:负责对关闭矿山市场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变更、注销或吊销工作。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的重点
(一)对非法违法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下列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8.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9.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关闭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应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应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应履行闭库程序。
(四)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六)妥善解决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明确目标
各县市(园区)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2012一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3月30日前报送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工作方案应针对本地区实际,抓住影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2013—2015年每年于6月25日、9月25日、11月10日分别将计划关闭的矿山名单、实际关闭的矿山名单和整顿关闭总结报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当年全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将整顿关闭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园区),并列入当年县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各县市(园区)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构,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安监、发改、经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问题,积极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三)加强监督,狠抓落实
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法规、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重点、要求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整顿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认真履职,关闭到位
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关闭标准,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矿山关闭工作完成后,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验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整顿关闭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同时,要积极探索研究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工作反弹,巩固整顿关闭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督导,严格问责
州人民政府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政府、州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强化问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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