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4〕4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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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第三次行署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3日
哈密地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7号),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扩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现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继续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地区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流程,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
(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
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办法实施细则》(新卫医采发〔2011〕4号)。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所采购的药品送到医疗机构,尤其要做好偏远、交通不便乡(镇)的药品配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新卫医采发〔2011〕5号)进行货款支付,积极推进基本药物集中支付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目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用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执行。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采购、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
(四)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的配送企业,一律纳入不良记录,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的通知》(新卫药政发〔2012〕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三、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五)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鼓励使用推广具有区域特征的“简、便、验、廉”特色的中药、民族药成药和饮片。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维、汉、哈等语言宣传,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制度。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实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政策,对其减免的“一般诊疗费”7元/人次给予足额补偿。
(七)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抽检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八)深化编制和人事改革
1.加强人员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
地、县(市)机构编制、卫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新机编办〔2007〕112号)、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机编办〔2011〕97号)、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的通知》(新机编办〔2011〕10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新机编办〔2007〕270号)和《关于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机编办〔2008〕126号)要求,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及管理工作。
乡(镇)卫生院以一专多能为原则配备人员,凡能兼职的不另设专职,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编制总额的85%,预防保健人数以保证预防保健任务的完成为原则确定,后勤服务人员不得占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核。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原则上一个街道办事处的辖区范围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或服务半径较大的区域,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核定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人员编制按照“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3000名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师、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各1名,其中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设置护理康复病床的,每5张病床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床位不得超过50张;配备管理、药剂、检验、财务、信息等人员不得超过编制总数的5%”的要求核定。
2.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转发哈密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12〕41号)要求,继续巩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度,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法人代表为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的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选派。
全面推行岗位设置、全员聘用及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逐步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专业和中医民族医药岗位需要。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5%。其中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到有准入要求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中医民族医药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编外的未聘人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具体政策管理。
(九)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逐步建立稳定的政府投入补偿机制,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奖优罚劣、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和社会监督、民主评议的评价机制。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哈地卫发〔2011〕97号)和《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哈地卫发〔2012〕109号)以及地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地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地卫发〔2013〕375号)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其中:在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将“中医药、民族医药门诊占总门诊人次比例”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将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列为一级考核指标,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分值所占比例应不低于10%。
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拨付等挂钩,通过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有效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可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十)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选聘由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
(十一)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
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0〕222号)精神,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力度。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确定,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不低于30—40%,一般按季度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分配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和危险、艰苦岗位的工作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各级政府要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乡(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足额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牧区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予以奖励。
五、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十二)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费用由各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
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根据《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1〕78号)要求,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收入、支出,努力破除“以药补医”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十三)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
各县(市)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的办法核定,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承担基础设施、办公设备、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保障使其正常运行。
乡(镇)卫生院实施“乡财县管乡用”制度。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财务核算中心,对乡(镇)卫生院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算、审核和管理,并定期按照乡(镇)卫生院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予以拨付,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有效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积极性。同时,按照《关于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的实施意见》(哈行办发〔2013〕35号)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科学核定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社区卫生人员工资标准,解决全额、差额拨款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差额工资和聘用人员工资,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积极性,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每人每年补助总额不低于4万元,切实改变目前大多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靠业务收入维持生存的现状。
(十四)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014年地区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将提高至4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地、县(市)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公共卫生补助经费拨付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合理分配和使用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广大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县(市)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地方配套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的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十五)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
各县(市)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十六)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
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适当提高所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费用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确定。加大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力度,鼓励使用中医民族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中药民族药(含中药民族药饮片、中药民族药成药、中药民族药制剂)、针灸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民族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十七)积极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结果,及时拨付自治区下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建立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六、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十八)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6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功能定位。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一般乡(镇)卫生院对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由政府举办,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疗等工作,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三级网”建设;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责。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与其内容相关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布点规划、建设标准、设备配备、标识标牌、制度规范、信息管理、慢病防治模式、考核评估办法等进行统一管理,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
(十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68号)要求,做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设备配置和人才队伍配套等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并筑牢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做好社区卫生区域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0.5—0.8万人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投入,到2016年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实施自治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科、中药民族药房建设,达到自治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目标,到2016年底,10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中药民族药药房并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配置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运用中药民族药饮片等6种以上中医民族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二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
做好农牧区卫生人才培养项目。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和技术服务能力,努力为乡(镇)、村(社区)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专业人才队伍。按照自治区免费医学生培养的工作安排,继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培养工作,每年以免费定向委托培养方式在哈密招生,及时向乡(镇)卫生院补充一批合格的医疗卫生人才,缓解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短缺的现状。认真执行和落实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选派地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专家组成卫生支农医疗队支援县(市)医院和乡(镇)卫生院,长期开展巡回医疗,提高县(市)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
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转岗培训,建立健全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制度,依托自治区全科医师培训中心和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培训项目,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不同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技能和服务水平,培养一支能够掌握社区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指导、慢性病防治、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全科医学队伍。特别是要加强基层中医民族医类别全科医师培养,达到自治区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到2015年底,中医、民族医类别全科医师占基层全科医师的比例达到15%以上,中医、民族医类别全科医师占基层中医、民族医类别医师比例达到50%以上的要求。
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建立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培训机制,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1—2所县(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对口支援的双向合作关系,建立对口支援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和技术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和鼓励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
鼓励社区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巡回医疗等。积极推进城市“家庭医生”服务模式和农牧区“乡村医生签约式”服务模式,为辖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大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使医改各项工作在基层落到实处。
(二十二)推进信息化建设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承担全地区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管理软件的质量控制,筹资开发新的模块,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将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地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综合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二十三)积极做好化解债务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主体,要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
七、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二十四)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
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68号)要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地、县(市)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和河南省援疆资金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和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500—1000人的配1—2名;1000人以上的配2—3名;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配备1名以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民族医)会西的乡村医生。按照《关于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9〕100号),全地区共设置270名村医岗位,尚未完成乡村医生招聘人数的县(市)要尽快开展补录工作,进一步充实村医队伍,确保在2015年底前完成村医岗位招聘任务。各县(市)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鼓励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力争到2020年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50%。
(二十五)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各县(市)根据乡村医生职责、服务能力、服务人口数量和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等情况,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将补助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1.严格执行当前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政策,建立长效的财政补助标准增长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87号),各县(市)在乡村医生现有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每个乡村医生岗位增加800元/月的标准提高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使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不低于2380元/月,切实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1〕5号)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安排村卫生室承担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在绩效考核后,按标准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通过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有效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基本医疗服务收入补助。原则上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村卫生室的比例达到50%左右,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全部上缴乡(镇)卫生院。各县(市)根据乡村医生实施的一般诊疗费、年就诊人次、服务人口、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收入补助标准。
4.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助,统筹用于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专项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拨付给乡村医生发放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
(二十六)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
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养老工作,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哈行办发〔2013〕10号)的各项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二十七)加强卫生行业监管
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县(市)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及人员,严格按规定予以通报、罚款乃至给予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建立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二十八)推行政务公开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九)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作用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要实行实时监控,加大奖惩力度,严厉查处骗保行为。发改委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违规加价等行为。
(三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重视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
九、组织实施
(三十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实施细则,并于2014年9月底分别报地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提高执行力。
(三十二)加强督导考核
各县(市)要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工作。地区医改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三)加强宣传培训
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开展对从事医改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