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名牌产品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名牌产品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克政办发〔2013〕123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名牌产品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名牌产品评选及管理办法》,已经克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31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名牌产品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克州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克州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克州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克州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全州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并在全州区域内生产和经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克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管理、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克州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克州名牌产品。
第五条克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正、公平,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缴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是由克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社团组织、部分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克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克州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并依法对争创克州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
第八条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授权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克州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和克州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九条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的需要,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协会、中介组织、质检机构及技术专家,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第十条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克州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克州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十一条克州名牌产品评选范围是:有色金属采掘加工工业、化工工业;建材、特色农产品及有机食品加工工业等;具有优势产业的企业、能突出拉动克州经济的龙头企业中筛选,在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确定。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克州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荣获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的,在有效期内的,免评为克州名牌产品。
(二)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区域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州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全州内本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州内本行业前列;
(六)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地方标准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克州名牌:
(一)使用国外、区外注册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地、州(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
(四)在近三年内,用户反映产品质量意见较强烈的产品,近年来经营性亏损的产品;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较大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章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克州名牌产品评价按工作需要由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公布受理克州名牌产品的申请及截止日期。
第十七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克州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四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并按规定日期报“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的限期内组织本地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和建议名单,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统一报送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审议克州名牌产品采取表决方式,满足以下条件为表决有效:
(一)必须有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二)参加表决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表示同意;
(三)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必须参加。
第二十条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15天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的名单再次提交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审议的产品以克州人民政府名义授予“克州名牌产品”的称号,颁发克州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克州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半年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重点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克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优先推荐申报新疆名牌产品。
第二十六条克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优先列入生产、开发、引进、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二十七条对已获得克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克州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可以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克州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八条参与克州名牌产品评价的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申请企业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克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将予以取消名牌产品称号并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克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克州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克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