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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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3〕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克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2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在克州境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在克州的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国家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经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治区授予的“新疆名牌产品”(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颁发新疆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克州授予的“克州知名品牌”(克州知名品牌是指由克州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克州知名品牌称号的产品)。
第三条新确认“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运作主体,由克州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确认“新疆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确认克州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企业在同一年度有多个产品被认定为名牌的,按照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企业应在取得以上第二条所指的名牌产品确认的当年,向克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由克州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审核后报克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克州人民政府授奖并向社会公布,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奖励资金的50%用于新品牌的创建,5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主要参与人员。
第七条在克州境内的各企业取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当年,政府对为企业申报创建名牌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条在名牌产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的表彰予以撤销,奖励资金由奖励机关予以追回。
第九条本办法由克州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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