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公安局、安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

《塔城地区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О一二年三月九日

塔城地区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地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按照“标准化生产创品牌、基地准出保质量、市场准入促管理、体系建设强基础”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产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努力把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县城和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全面开展定性检测,有重点的开展定量检测。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产地准出制度,推行合格农产品挂牌销售制度,着力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产地准出工作的良好氛围,实现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人员、质量监测仪器、办公场所、检测结果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信息公布)管理的五到位,全面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鲜活农产品统一批发市场,加强市场自检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根据我区鲜活农产品的市场需求特点,各县(市)必须建立固定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是各县(市)批发市场经营者必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配备仪器及检测人员,负责对流入该市场的所有鲜活农产品进行日常检测,检测合格后的鲜活农产品发证批发,如暂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市场,可以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林、牧、水下同)对销售的鲜活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鲜活农产品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并出具检测报告,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四是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对农产品质量信息和检测结果及时发布。

(二)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各县(市)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按标准化(2012年具体标准化任务见附表)生产,由基地设立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发证上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抽检监督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

(三)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鲜活农产品统一批发市场必须对每个交易日的检测结果及时予以公示。各超市、鲜活农产品零售商必须对所销售鲜活农产品按工商部门统一要求挂牌予以公示。

(四)规范农药(兽药)经营行为,从源头上净化农药(兽药)经营市场。一是加强农药(兽药)管理。全区农药(兽药)经营者必须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联合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农药经营手续。二是农业、供销部门负责对农药经营试行连锁销售模式。

(五)鲜活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鲜活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制度。对本地鲜活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地鲜活农产品,由县(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领导任组长,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地、县(市)两级农业、畜牧、水利、工商、质监、检疫检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协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1、农业局。指导各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生产,并依法管理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检测发证工作,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监管,配合工商、质监、检疫检验等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和监督。

2、畜牧兽医局。依法管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抓好以屠宰检疫、人畜共患传染的检疫检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的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以饲料、兽药、添加剂为重点的畜牧业生产投入品监管及兽药残留监管等工作。

3、林业局。依法管理林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协调全区林果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搞好林果业农产品上市前的质量监督抽查。

4、水利局。依法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药、渔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案件,承办因渔药、渔饲料质量或环境污染而引发的渔业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财政局。要根据有关政策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地、县(市)财政预算。

6、工商局。依法管理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配合农业、畜牧、水利部门管理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对市场内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依法处理。

7、质监局。依法加强加工农产品质量环节的监管,配合农业、畜牧、水利部门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颁布和示范推广工作,建立完善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8、公安局。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水利、工商和城管等部门加强对农产品销售网点和市场治安秩序维护检查,对暴力抗法案件进行查处。及时收缴剧毒农药,查处农产品管理中的违法犯罪案件。

9、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积极配合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承担定量检测的重要任务。

10、安监局。主动协同农业部门对农药市场中高度、剧毒经销网点进行培训和监督管理。

11、住建局。依法清理整治无照经营农产品的市场、门店及街边、路边销售农产品的流动摊档,并配合农业、工商等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相关工作。

(三)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一是加强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地区、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设农产品质量监管科(股)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地区、县(市)、分别建立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站,负责农产品检验检测及抽检工作;主要生产基地所在的乡镇(场)要成立检验检测所,负责农产品准出检验检测工作。

二是充分利用监管体系做好抽检工作。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市场及基地一星期例行抽检一次,对每批次运出基地的农产品必须进行检测。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县(市)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并对重点市场、重点品种进行随机抽检。

三是确保高效复检工作。在执法过程若有争议需要复检的,要及时送检。塔城、裕民复检送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额敏、和丰、托里复检送往额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乌苏、沙湾送石河子检测中心鉴定。送样及运送费由各县(市)承担,复检费用由申请复议者自行承担。

(四)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工作经费。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地区财政安排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检测检查经费,专项用于农产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财政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

(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制度。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地区及各县(市)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地区、县(市)、乡镇(场)要逐级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责任书,并按照责任指标逐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及重要意义。新闻单位要开辟专栏,及时报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各县(市)要针对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综合执法进度,每年举办2—4期专题培训班,培训覆盖面达95%。

附表:1、2012年塔城地区各县(市)农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安排。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样表。

附表下载:/uploadfile/201204/23/17122337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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