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自评推荐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1]126号
颁布日期:2011-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自评推荐工作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1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评比表彰奖励办法》(新政办[2011]171号)精神,《塔城地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自评推荐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于9月29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地区经工办。

联系人:沈仲寅;电话:0901—6236152;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О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塔城地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自评推荐工作方案

根据新政办[2011]17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评比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今年将对在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奖励,要求各地州9月底前完成本级及其所属县市、企业及合作社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自评,在此基础上推荐出先进县市、优秀经营组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并报自治区。为认真做好此次品牌创建评比活动,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地区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自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鱼智栋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吴国琛地委副秘书长、经工办主任

成员:李建中地区农业局局长

刘国恩地区乡镇企业局局长

蔺国强地区经工办副主任

努尔兰地区畜牧局副局长

哈冷别克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叶尔肯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经工办,办公室主任由蔺国强同志兼任。

二、组织自评推荐(9月26日—9月30日)

各县市及地区农业局、畜牧局、乡镇企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自评和推荐(今年以来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自评材料),拿出初步意见报地区经工办汇总初审。具体办法如下:

1、先进县市。各县市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申报自评材料。

2、优秀企业。各县市推荐1—3家,报地区乡镇企业(联系人:任海刚,电话:13565296600),由地区乡镇企业局会同地区工商局和质监局负责初评出优秀企业10名。

3、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各县市推荐1—2个,报地区农业局(联系人:木尼拉,电话:13070315646),由地区农业局负责初选出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专业协会5个。

4、先进个人。各县市、地区相关部门各推荐1名。

三、汇总审定(10月1日—10月8日)

召开地区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自评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上报自治区的先进单位及个人候选名单。

四、整理上报(10月9日—10月10日)

完善上报自治区的先进单位及个人自评材料,报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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