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09]9号
颁布日期:2009-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塔城地区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塔城地区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宗旨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紧紧围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和谐发展的消费环境,积极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活动主题

中消协确定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主题为“消费与发展”。根据这一主题,自治区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主题为“科学消费•和谐发展”。

三、总体安排

(一)3月1日—13日,各县(市)、各部门深入开展节日市场大检查,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积极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集中整治活动,切实维护节日市场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各部门要将检查整治结果公布于众。

(二)3月5日,召开塔城地区消协四届三次理事会暨2009年“3·15”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十大典型案例、推荐命名的2009—2010年“诚信单位”名单,审议2008年度消协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三)3月10日,召开塔城地区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新闻发布会,对地区“3·15”咨询服务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宣布实施方案,公布典型案例等。

(四)3月15日,召开塔城地区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届时,邀请地委、人大工委、行署、政协工委及相关部门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

(五)3月15日—16日,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名优产品展示、真假商品辨别、发布消费警示、现场提供咨询服务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咨询服务活动。

四、组织领导

地区成立200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陆民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安金龙行署副秘书长

张东明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军地区工商局局长

杨亦东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张长宏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建中地区农业局局长

秘秀峰地区烟草专卖局局长

赛肯地区经贸委副主任

成员由地区中级法院,地区文明办、地区经贸委、地区发改委、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区司法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烟草专卖局、地区广播电视局、地区卫生局、地区建设局、地区农业局、地区农机局、地区国税局、地区地税局、地区无线电管理处、地区工商局、农九师商务局,塔城日报社,塔城市工商局,地区消费者协会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消费者协会。

主任:吴军地区工商局局长(兼)

副主任:冯建国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毛伟塔城市工商局党组书记

刘永清地区消协秘书长

成员:从地区工商局消保科、市管科、经检大队,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地区烟草专卖局,塔城市工商局抽调。

五、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3·15”活动继续按照政府领导、消协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统一组织、统一活动主题、统一活动时间、统一咨询服务的模式来进行,力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企业。

(二)各县(市)消费者协会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中消协“消费与发展”年主题,根据地区“3·15”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扎扎实实开展好此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整体联动,按照安排部署开展活动,切实为广大消费者办实事、办好事,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更大领域、更高层次上得到落实和体现。

(四)塔城地、市联合在文化广场召开纪念大会和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参加单位、企业要根据地区消协的统一安排布展,公安、建设、电力等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开辟“3·15”专栏,邀请领导和专家进行法律法规、消费知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

(六)及时对活动数据进行统计上报。

1、3月5日前,各县(市)消协将本县(市)“3·15”活动方案报地区消协。

2、3月8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将本系统拟销毁假冒伪劣商品的品种、名称、数量、价值报地区消协。

联系人:刘永清闫伟

联系电话:0901—628031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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