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吐地行办〔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地区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

地区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做好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根据自治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宗旨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及地委(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齐抓共管、协同共治消费大维权机制的优势,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及“以人为本,民生优先”这一主题思想,围绕地区夯实“一个基础”、打造“三个版本”、建设“五个吐鲁番”的发展思路,牢固树立“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服务理念,深入宣传和落实新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法律规定,凝聚社会共识,汇集维权合力,切实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地区成立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帕尔哈提·托乎提(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何远新(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沈俊亮(地区工商局局长、地区消费者协会会长)

成员:多里坤·胡加不都(地区食药监局局长)

艾克拜尔·卡合尔(地区旅游局党组书记)

曹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蒋茂鸿(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赵新亭(地区质监局局长)

阳斌(地区司法局党组书记)

郑永红(地区卫生局党组书记)

艾日肯·艾外都拉(地区商务局党组书记)

钱昊亮(地区文体广电局局长)

沙鹏(地区农机局局长)

宋晓新(吐鲁番银监分局局长)

朱剑军(吐鲁番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张永军(地区无线电管理局局长)

姚建军(地区知识产权局局长)

梁万勇(地区农业局副局长)

朱治国(地区环保局副局长)

周广红(地区教育局纪检组组长)

毛文(地区住建局纪检组组长)

刘明进(地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吾拉音·赛甫(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消费者协会,负责活动的牵头组织、统一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吾拉音·赛甫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地区工商局依孜哈尔·买明同志担任(各单位联络部门负责人),成员由消费维权“大调解”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三、活动月的主要内容及安排

在今年的“3·15”活动中,要以“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为主题,按照“依法治疆”要求和理念,广泛动员和积极推动全社会学法、守法,依法履行《消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广大消费者愿意消费,畅享消费,激发更大的经济活力。

1、3月13日前,各县(市)要以新《消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宣传讲解为主要内容,分别组织开展对消费维权志愿者、热点商品服务经营者及“12315快速通道”企业客服人员的专题知识讲座,普及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知识,倡导企业诚信经营理念,引导全社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由各级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工商部门负责实施)

2、3月4日,组织召开“3·15”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年全地区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对全地区“3·15”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宣布实施方案、发布投诉热点、公布典型案例。(由地区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地区消费者协会负责实施,有关部门配合)

3、3月14日、16日,由地区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地区消费者协会与吐鲁番广播电台《火洲行风热线》栏目共同组织播报“3·15”特别专题节目,宣传讲解新《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答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红盾护农、食品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由地区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地区消费者协会负责实施,有关部门配合)

4、3月15日,在吐鲁番旅游文化广场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受理申诉、举报,曝光假冒伪劣商品,组织各诚信企业、产品推荐企业、各级消协监督联络站进行产品展示,公开披露销毁假冒伪劣商品的种类、数量和标值,集中分类销毁假冒伪劣商品,以震慑违法行为。(由地区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地区消费者协会负责实施,有关部门配合)

5、3月17日至23日,组织开展“三下乡”宣传咨询活动。工商、质监、农业、农机、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联合主办,各相关部门参与,开展以“为了农民消费者”为主题的“放心农资保生产”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同时,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下基层活动,充分发挥干部主观积极性,以派驻的乡村为阵地,以农资消费注意事项、农资投诉热点及维权注意事项、真假产品辨析知识等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新《消法》宣讲活动,提高广大农民对各种农资产品识假辨假及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各类坑农、害农行为。(由地区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地区工商、质监、农业、农机、食药部门负责实施,有关部门配合)

6、3月1日至3月31日,充分利用消费维权教育基地,通过“开设一堂新《消法》知识讲解课,组织一次放心消费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文明消费、安全消费,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权及自我保护意识。(由地区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地区工商部门负责实施,有关部门配合)

7、活动月期间,各职能部门结合职能,针对消费热点问题,制定详细活动方案,深入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商场、进企业“五进”活动,倡导文明、环保、节约的消费理念,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权及自我保护意识,促进社会消费和谐,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1)地区工商局组织开展通讯产品服务、交通工具产品体验活动,通过实物现场向消费者讲解通读产品及交通工具消费注意事项及相关“三包”规定。并组织开展掌上3·15“扫一扫,有好礼相送”手机消费维权微信平台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手机消费维权微信平台的认知度,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指尖上的维权”工作,促进全社会消费维权事业的深入发展。

(2)地区质监局开展实验室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学生)及媒体记者进行参观,让社会各界了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行检验的情况,提振消费者产品质量安全消费信心。

(3)地区住建局以商品房销售、房屋中介等为重点,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广泛宣传消费知识,发布消费警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4)地区交通局组织客(货)运站、物流园区和汽车修理厂等交通运输企业,开展以“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为主题的消费维权进企业活动。

(5)地区商务局举办酒类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和受理投诉,讲授真假酒鉴别方法,展示我地区地产名优酒类和企业文化。并开展“放心酒示范店”评比活动,评选出10家酒类批发或零售企业(个体经营户)予以授牌。

(6)地区发改委在吐鲁番市商场(超市)、车站、景点和农牧业生产基地开展新《消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及涉农价费政策和旅游行业价格政策的宣传活动。

(7)地区食药监局组织开展“治理餐桌上的污染,需要全社会参与”的主题活动,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消费咨询、受理消费投诉和讲解识假辩假知识,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8)地区旅游局组织旅行社开展“从我做起,共筑和谐与诚信”的消费维权进社区活动,宣传新《消法》、新《旅游法》。

(9)地区文广局组织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企业,现场展示各种非法出版物,向群众普及知识产权等相关知识。并统一安排地区各主要媒体,跟踪报道“3·15”系列活动开展情况,发布消费维权相关信息,深入宣传新《消法》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0)地区银监局、人行吐鲁番分行和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开展“强化诚信服务理念,服务承诺公示公开”活动;

(11)地区公安局做好“3·15”系列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8、各级消协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安排部署“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着重做好活动月期间的受理调解消费纠纷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要严格按照活动安排切实做好宣传活动,力求主题突出、点多面广、形式新颖、内容丰富、扩大影响、以求实效。(由地区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地区消费者协会负责实施,有关部门配合)

四、有关要求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经费,确保“3·15”宣传活动工作正常进展。

(二)地区消协要紧紧围绕“改善民生、服务群众”这个主题思想,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认真组织各项活动实施。同时,要把“3·15”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作为宣传企业文化和构建和谐消费关系的平台,鼓励和动员广大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进行诚信承诺,充分展示企业形象、品牌文化和优质服务,不断增强企业服务意识和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使“3·15”宣传服务活动成为由政府搭台、经营者唱戏,与消费者和谐互动的舞台,共同营造“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和安全、和谐消费的良好氛围。

(三)地区消费维权“大调解”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消协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消法》,进一步畅通消费诉求渠道,积极宣传和推广使用自治区消费维权网络服务平台和投诉协调处理系统,不断提高网上消费投诉率和办结率,进一步推动消费侵权案件和消费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四)各大新闻媒体和新型网络媒体要创新宣传方式,突出宣传新《消法》及新增亮点,全面宣传报道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系列活动,充分发近舆论宣传监督,揭示新问题,弘扬好风气,传播正能量的作用,对一些消费侵权与纠纷的典型案件要全程跟踪深入报道。

(五)地区消费维权“大调解”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3·15”活动的领导和支持,抽调精兵强将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台。并于3月6日前将销毁假冒伪劣商品的品种、名称、数量、价格等上报地区工商局市场经济检查大队。

(六)认真总结,按时上报。活动结束后,各县(市)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和地区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认真填写2014年“3·15”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4月1日前将“3·15”活动书面总结、相关图片影象资料和活动情况统计表报送地区消费维权“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依孜哈尔·买明

联系电话:0995-856688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及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统计表

附件

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及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统计表

填表单位:

负责人:

项目名称

单位

自治区

地、州、市、区

县(区)

合计

备注

3·15纪念大会及座谈会

参加人数

党政领导

群众

分会

场数

城镇数

农村数

宣传咨询活动

参加单位及专家志愿者

职能部门(大调解单位)

企业及事业单位

专家及志愿者

发放各类宣传资料

万份,册

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理事单位(含企业)设点数

三下乡活动工作队

其它方式开展纪念活动(简要文字说明)

1、联系了全地区拥有LED屏幕的商家与单位滚动播放3?15宣传标语。2、组织开展“三下乡”宣传咨询活动。3、组织开展“3·15”专项食品、农资整治行动。4、开展“3·15”公开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活动。5、开展“12315公众开放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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