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1〕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落实,加强进驻保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市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8号)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保办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中心遵循“廉洁、勤政、高效、公开、便民”的宗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办理、一站式办结”的工作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六公开”、“六件管理”、“五制办理”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力求各项审批和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和审批,与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网上联动审批和网上实时监控。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审批跟踪监察制度,认真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章项目管理和审批

第六条市政府决定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原单位不得再受理、承办相关审批项目。

第七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必须以书面方式向窗口工作人员授予形式要件的审批权,实质要件的审核权,符合规定的收费权,核准证照、文书的发放权,以及出具各种法律文书凭证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权力等。

第八条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实行“六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理结果。

第九条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当实行“六件管理”制度,即: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补办件、联办件、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事项的快速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实行全程审批代办制。快速通道的受理范围是:

(一)市级领导重点联系项目;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快速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申报的事项后,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齐全,且仅作形式要件审批的事项,属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收即办,当场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在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当场初审,凡法定需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现场勘察、考试、考核、检测、检疫、检验、公开招标(拍卖),涉及第三方利害关系需听证的事项,属承诺事项。如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的工作时限,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事项;如申报材料不齐全,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工作时限从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窗口工作人员发出《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立即按事项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三)联合办理制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审批事项,属联合审批事项。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单位窗口受理并负责牵头办理。牵头单位窗口认定该事项符合申报条件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

牵头单位窗口负责人根据联办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采取“一窗(人)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期办结”的方式办理,发出《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单位签署审批意见,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牵头单位审批办结;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通过联审会议的方式办理,由牵头单位窗口负责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市政务服务中心向相关单位发出《联审会议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召开会议进行联合审批。

联审会前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联合进行,力求一次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

经会签和联审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牵头单位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证照;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理由。

联审会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召集和主持,牵头单位窗口负责人或主管审批的负责人配合,各相关单位主管审批事项的负责人参加联审会议。

联审会议由牵头单位起草会议纪要,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签发,分送各相关单位备案。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

(四)上报办理制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时,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属上报事项的,出具《上报件通知书》,按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办结的时限,正式受理该事项;认定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待申请人补正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单位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并责成专人积极做好与上级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五)明确答复制

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对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申请人可在承诺时限内,持所办事项的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窗口明确答复或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各窗口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审批项目办理应有详细的服务指南,窗口单位负责制作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窗口应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通过市政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等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事项办理过程中无特殊要求的,一律使用部门审批专用章,原审批章或行政公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否则审批行为无效。对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部门行政公章或特殊行业专用章的,必须同时加盖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由部门窗口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在市政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窗口单位实行分管领导带班制(必须是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分管领导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公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窗口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审批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

第二十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窗口负责人制度。单位窗口负责人由本单位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代表单位行使行政审批权。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窗口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工作接受所在单位管理,日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和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和职级待遇不变,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须满1年方可进行更换和调整。窗口单位如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征得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窗口人员调整交接时,窗口单位要派人监交。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将离岗人员在窗口工作的情况如实反馈给派出单位。

第二十二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工作人员不再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对单位窗口的考核,根据工作质量、规范服务、工作纪律、服务对象评议、廉洁自律等对窗口单位进行综合评分,考评结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实行优秀工作人员指标单列,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对不称职(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

第二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拟奖励、提拔的,应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在窗口连续工作两年、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可以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予以推荐使用。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处分(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党团和工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先争优活动,活跃业余生活,不断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章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进驻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行使审批权时,应当使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与审批机关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各进驻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使用的审批专用章具有唯一性,即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市政务服务中心使用,异地使用无效。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使用的审批专用章,由各单位自行刻制,各单位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使用。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和注销,由各单位按程序报批,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各窗口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金融窗口缴纳。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报对象开具缴费票据,申报对象凭此向收费窗口缴费,收费窗口将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窗口开具缴费票据时,应严格执行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条经批准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收费事项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的,按违纪违规处理。

第六章网络管理

第三十一条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是保障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因此,各窗口、科室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与本中心无关的程序,严禁下载和安装网络软件、游戏软件。严禁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不得自行更改网络及文件属性设置。

第三十二条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窗口单位如要安装本部门的业务软件,需报经市政务服务中心批准方可安装调试。

第三十三条各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在计算机上观看电影、电视剧及玩游戏,不得利用网络炒股、查看股市行情及从事其他影响市政务服务中心形象的活动。对窗口计算机上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无关的软件,市政务服务中心有权予以删除。

第三十四条各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计算机管理,不得轻易让非窗口、科室工作人员擅自上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网络管理员处理,不得盲目操作和恶意操作。在下班时应退出所有程序,关闭计算机。

第三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者,因违规操作,导致计算机网络无法正常运行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通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市监察局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纪委、监察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派驻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立监察投诉工作台,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受理服务对象对各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开展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的,未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

(二)未依法公示应当公示材料的,或未落实AB角无缺位工作制的;

(三)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而拒绝受理的,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发给书面凭证的;

(四)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五)对涉及多个单位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无法确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或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件的;

(八)实施行政许可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未做到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的;

(九)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十)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一)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依法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十二)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十三)在实施许可中违规要求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违反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重复检查的;

(十四)违反集中收费制度多头收费,或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指定中介机构违法收取费用的;

(十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二)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三)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生事,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窗口管理机构及相关管理机构对服务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对投诉件要及时处理,并向投诉和举报人进行答复和反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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