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大政办发〔2015〕62号
颁布日期:2015-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政办发〔2015〕62号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州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激发经济社会活力,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通过购买服务,政府将部分公共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能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的问题。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释放有效需求,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力量的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导向,充分体现“小政府、大服务”理念,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为全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稳妥实施。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分部门、分行业系统推动和分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强化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责任意识,引入社会公众参与评价,接受社会监督,给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地位,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统筹衔接,创新管理。统筹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做好改革政策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制度的衔接。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职能事项,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逐步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养事”的转变。

3.严格程序,竞争择优。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程序,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以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4.监督评估,注重实效。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为导向,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事项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将结果作为以后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构建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模式,根据省的指导目录编制大理州实施目录,大力推动各县市和州级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依据实施目录,在具备条件的领域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分领域打破公共服务市场垄断,优化各类社会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环境。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在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的同时,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如果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其他由财政负担经费的机关、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对于部分事业单位,经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单位职责及预算情况确定的,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购买主体可以根据采购事项的特殊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各类型组织机构要由相应部门分类制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和规定。民政部门根据《云南省县级以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加强企业购买服务行为的监管;机构编制部门制定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条件,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业单位的范围。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和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服务受益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政府部门为了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制定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指标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法律服务、后期宣传等服务事项。

二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涉及重大民生、受益对象特定的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和计生、文化体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残疾人、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及社会事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支持、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事项。

三是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公安警勤务保障、重要设施设备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服务事项。

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保障民生相关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变化情况,实行每年动态调整。对于政府新增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对现有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经编制部门审核不属于事业单位职能范围的,原则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并同步推进事业单位撤并转;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结合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情况再行调整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

(一)确定购买项目,制定实施目录

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根据省级购买目录,结合我州实际,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州财政局牵头研究制订全州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目录,经州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动态调整。购买主体要根据我州实施目录,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并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成本测算和绩效目标,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机构编制部门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年度预算安排、部门职能范围,核准购买主体主管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级政府年度购买服务总计划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购买预算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完整的信息。对突发的应急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由购买主体向财政部门申请,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审批购买预算,安排所需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购买主体)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审定和安排同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经费。对于常规服务项目,可由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或者经批准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原则上不予另行追加;经同级政府批准新增的,并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必须购买服务的项目和特定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内追加经费,或者在同级财政性资金中安排;相应核减或调整相关工作部门原已经为转移的职能所安排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变传统的“养人办事”财政拨款支出方式,积极探索对事业单位实行“以事定费”、“费随事转”模式,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型升级。

(三)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

承接主体的确定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以及政府引导调控作用的发挥。要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对市场竞争充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事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对市场竞争暂不充分的部分服务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批,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购买;对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核,可采取委托、特许经营等合同方式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各购买主体可按照“节约、效能、公开、公正”原则,自行确定承接主体,自行组织采购。

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将签订后的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根据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各购买主体的主管部门要结合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切实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增强合同的约束力。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

(四)验收购买项目,支付购买资金

各购买主体的主管部门要结合现有的服务业标准规范,制定完善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公共服务质量标准规范,为履约验收管理提供参考。在合同履行期间,购买主体依据合同对服务事项实施动态监管,发现与合同要求不一致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合同执行完毕,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开展合同履行情况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对于面向公众的服务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支付。

六、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大理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领导和推进全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财政、机构编制、发改、民政、工商及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制等,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构编制管理、预算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对承接主体的归口管理和对购买服务各环节的监督评估,协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县市要按照全州统一部署,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

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发展改革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按照我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采购目录;监督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审批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计划,审定购买方式;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指导各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进行年度抽检、考评和追责。

2.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并公布具备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加强社会组织培训,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社会组织监督和信用信息管理;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落实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

3.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和事业单位职责范围界定,审核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和事业单位经费补助变化,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制定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与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业单位的范围;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会同相关部门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有关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企业、中介机构承接政府购买行为的监督和信用信息管理,将机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6.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参与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负责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提供交易平台。

7.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安排、管理、支付、使用、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提出意见。

8.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9.各购买主体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领域政府公共服务标准和保障水平,组织本系统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优化公共服务市场环境;开展社会公众需求调研,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制定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质量标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急预案和对承接主体的追责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本系统政府购买的效益。

10.各购买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具体事项承接主体的特定资格条件,优选承接主体;加强合同管理,组织履约验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等。

(三)完善制度体系

加快我州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做好各项制度、政策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围绕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加快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标准体系,为我州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各购买主体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工作进行评估;要逐步建立公共服务开放性评价系统,邀请社会评估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评价。

(五)培育承接载体

加强对市场主体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培育,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用制度,对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服务业标准规范,推进服务业企业标准化建设,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承接主体发展壮大。引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突出培育发展公益性、救助性、维权性、协调性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的作用。坚持购买与培育并重,把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六)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为推进我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切实加强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培训,大力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精神,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

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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