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高龄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高龄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高龄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2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宏州高龄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德宏州高龄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和《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12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结合德宏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给予老年人更多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慰,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二、老年人基本情况
根据各县市(区)老龄办统计上报,全州2009年6月底有80—89周岁老年人9,368人、90—99周岁老年人1,261人、100周岁以上老年人59人,全州80岁以上老年人共计10,688人。
三、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年龄在80周岁─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元保健补助,每年重阳节前一次性发放;
(二)年龄在90周岁─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保健补助,每年重阳节前一次性发放;
(三)年龄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长寿补助,按季发放。
四、经费筹集
各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龄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每年12月前,要将当年实际和次年计划发放金额、人数等情况报同级财政,同时抄报州民政局、老龄办和州财政局。所需经费在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的基础上,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所需资金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市(区)具体承担比例为:州级财政承担30%,县市(区)级财政承担70%。
五、老年人申领补助办法
(一)凡符合享受领取保健或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地村(居)民小组、农场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农场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农场审核,由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审批后发放。
(二)批准享受保健或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名单,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农场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城乡居民有权向各级民政、老龄部门举报,经民政、老龄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三)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的老年人,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及时报告村(居)民小组、农场,由村(居)民小组、农场盖章注销,同时,从次月起停发保健或长寿补助。
(四)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采取银行代发方式发放。村(社区)老年协会应派人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的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的发放工作。
(五)为确保保健、长寿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保证此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的运行,县市(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部门应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假冒领或截流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补助资金的管理
各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对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和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落实民利、维护民权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切实把惠及高龄老年人的这一民心工程办实办好。同时,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县市(区)民政、老龄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发放工作,严格按照准确、公正、高效、快捷的要求,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登记、年龄核实等工作,切实做到不漏不重。
(三)各县市(区)对享受保健、长寿补助金的高龄老年人,不得因此而取消或降低其己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等待遇。
八、执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本暂行办法由州、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及同级财政解释。
附件:1.德宏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审批表
2.德宏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领取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花名册
附件1
德宏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或长寿补助审批表
单位:县市乡镇、街道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近期
半寸免
冠照片
出生年月日
年龄
岁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家庭地址
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
联系电话:
子女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粘贴处
村(居)民小组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村(居)委会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老龄办审批意见(盖章)
年月日
填表人签名:联系电话:
附件2
德宏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领取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花名册
填表单位: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家庭住址
80-89岁
90-99岁
100岁
领取时间
(年月)
领取
金额
已故时间
(年月)
停发时间
(年月)
备注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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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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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本页合计
人
人
人
元
填表说明:一、本表指的是户口在本县区辖区内的老人。二、80至89周岁指1929年1月1日前出生。三、90至99周岁指1919年1月1日前出生。四、100周岁以上指1909年1月1日前出生。五、以后凡满80周岁以此类推。六、此表一式五份,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州、县市(区)老龄办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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