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文政办发〔2010〕60号
颁布日期:2010-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安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全省、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云南省2010年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将《文山州2010年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文山州2010年非煤露天

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我州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全省、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云南省2010年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以延期换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契机,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推广非煤矿山适用安全技术和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来提升非煤露天矿山本质安全,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努力减少和预防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各县、州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州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文山州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州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质监局、环保局、发改委、经委、林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州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云洲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胡正坤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祝云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仕标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瑞忠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

杨绍荣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杨建国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钱春林州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

沈碧州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张全文州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祝云同志兼任。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及企业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非煤露天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审查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露天矿山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州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业秩序整顿,依法整合采矿权生产规模和范围设置过小、相邻采矿权设置距离过近的矿山;依法整合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依法取缔、关闭无证非法开采的违法企业;对越界开采、不按许可矿种开采等行为依法查处;对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以及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矿山,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州公安局负责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企业爆破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台账记录;核查爆破器材库(包括临时存放点)是否通过验收;负责对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持证上岗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停止爆破物品的供应。对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的矿山,依法办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州质监局负责矿山企业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企业特种设备的登记、检测、使用的合法有效性;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负责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持证上岗情况;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查环保“三同时”履行情况;加强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预案;检查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对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依法进行查处。

州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检查矿山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并负责新建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对没有依法履行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州经济委员会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州林业局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和审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复垦和恢复植被工作,协同环保部门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对违反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三、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一)安全管理部分

对非法生产、证照不全或失效、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进行整治。具体整治要求:

1.合法生产。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合法有效;建设项目安全和环保“三同时”手续齐全,开采设计规范可行。

2.安全管理机构健全。设置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格证,并且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数能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

3.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有完善和切合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各项安全管理档案台账规范;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组织演练。

4.安全教育培训到位。各类特种作业人员需经相关部门培训,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新工人上岗前须经过三级教育培训;有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有培训记录。

5.安全生产投入充足。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合法规范;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非煤露天矿山部分

以治理高陡边坡、未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违规爆破以及爆破安全距离不足为重点,全面进行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整治要求:

1.严格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严格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露天采矿原则,生产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严禁使用掏底崩落、扩壶爆破作业方式。最大开采高度小于20米且年开采总量小于2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暂不能用中深孔爆破须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其它需采用爆破作业的露天矿山一律强制采用中深孔爆破。

3.整治爆破安全距离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矿山,爆破安全距离内的工棚、宿舍、民房住宅、高压供电线路及其它重要构筑物应限期搬迁或迁移到爆破安全距离之外,搬迁、迁移前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不足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领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爆破安全警戒制度。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清理危、浮石,严禁在危、浮石下作业;高处作业要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志完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现场安全进行检查,发现一般隐患及时排除,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撤出有关人员,并上报安监部门。

5.保证机电设备安全。各类电器设施设备要符合有关安全规程要求;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完善并且使用状况良好;空压机、储气罐、装载机、挖掘机、厂内机动车经过定期检测并安全有效。

6.职业危害管理落实。为打眼、破碎、铲装、高处作业等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使用。

7.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适用技术推广工作。加大非煤矿山安全适用推广工作力度,年生产规模在2万吨以上非金属露天矿山和金属露天矿山采用机械化铲装作业达100%;对符合采用机械锤破碎技术的矿山要积极进行推广。

(三)排土场部分

对设计或实际堆存量大于6万立方米,下游可能影响范围内有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包括民工宿舍)、道路、输电网线及其它重要设施的排土场进行综合治理:

1.实际堆存量大于6万立方米且下游有人员聚集场所、居民区(点)、企业和其它重要设施的排土场必须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查出排土场存在的隐患,评定安全度等级,提出并落实整治措施。

2.开展排土场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对危险级排土场应责令停产整治,限期消除隐患。

3.关闭整治无望或经整治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排土场,并进入复垦程序。

4.整顿规范排土场作业行为。一是应制定排土场作业规程;二是排土场平台平整,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2%-5%的反坡;三是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有固定的挡车设施;四是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五是严禁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等活动;六是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设定危险范围,并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5.做好防汛渡汛工作。编制汛期应急救援预案,疏通排土场内外截洪沟,备足救援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四、工作进度安排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宣传制定方案阶段、工作部署及自查阶段、综合治理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一)宣传制定方案阶段(3—4月)。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2010年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文山州2010年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采用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企业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部署隐患排查及整改治理阶段(5—7月)。全面开展非煤露天矿山的摸底调查工作,摸清非煤露天矿山的基本情况,查清非煤露天矿山存在的突出隐患和主要问题,建立非煤露天矿山基本情况档案,在档案管理中达到“七个一”要求,即一矿一张隐患检查登记表、一个整改指令、一套整改方案、一份整改责任书、一个挂牌督办单位、一个整改验收结果、一件整治档案;各非煤露天矿山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各县要加强对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非煤露天矿山依法进行关闭。州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8—11月)。非煤露天矿山检查验收工作按照企业自我验收、县级检查验收、州级检查验收、省级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逐级检查验收。企业自我验收在8月底前完成;各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9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企业的逐一检查验收工作;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10月底前完成对各县的逐一检查验收工作;11月做好迎接省级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成果巩固阶段(12月)。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露天矿山进行集中整治;对存在隐患和问题尚未整改完毕的非煤露天矿山要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好验收,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不留尾巴。同时要做好验收后的各项查缺补漏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档案,强化现场管理,确保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各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县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矿山企业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详细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由州安监局牵头建立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形成联合工作机制,使政府各相关部门了解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切实解决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专项行动期间,安监、国土、公安、质监、环保、发改、经委、林业等部门将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吊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责任。一是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工作力度,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和规范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二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各县要认真研究辖区内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现状及监管重点,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实施重点监控、督促整改,提高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三是实行行政问责,对工作不落实,整治工作走过场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突出整治重点,狠抓工作落实。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突出整治非法生产、高陡边坡和违规开采、掏底崩落和扩壶爆破及私制炸药等违法行为。对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矿山要集中整治一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治难度大的矿山要由州、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一批,对非法生产、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关闭一批,通过整治后实现非煤露天矿山规范达标一批;在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做到“四结合”:即结合延期换证工作,对整治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得进行相关证照的延期换证;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促进整治工作的开展,并把整治成果转化为安全标准化创建的基础条件;结合安全新技术的推广工作,对应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而未采用的矿山,一律不予通过整治验收,同时对符合采用机械铲装和机械锤破碎的矿山,要积极进行推广;结合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对生产规模低于1万吨和范围设置过小、相邻采矿权设置距离小于400米的矿山要进行整合,同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34号)的要求,对年生产规模在2万吨以下的非金属露天矿山要在2013年前逐步淘汰关闭。

(五)加强宣传教育,总结工作经验。各县要深入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自觉地参与到专项整治工作中。安监部门要做好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监、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各县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典型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各县在每个专项整治工作阶段完成后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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