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和文化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精神,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网吧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网吧市场准入审核关
坚持严控总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着力推动网吧经营连锁化,提升网吧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把网吧建设成为传播文明的窗口。
(一)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网吧总量布局,严禁审批单体网吧,停止审批网吧增加电脑终端台数,连锁网吧的审批要严格按照文化部《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审核认定,严格规范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行为,杜绝“假连锁”、“假加盟”等现象;积极鼓励现有网吧经营企业,利用市场机制,对现有网吧资源进行兼并重组,力争品牌化、主题化、连锁化的网吧占据市场主流。
(二)要规范网吧法人变更手续,遏制网吧证照倒卖行为。网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网吧经营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
(三)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营业场所。
二、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和网吧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依法负责网吧经营场所的设立审批,并对网吧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禁止未成年人上网管理系统”与公安部门“身份证上网管理系统”的有效兼容,利用科技手段,依法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经营场所上网。
(二)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网吧经营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依法对网吧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禁止的内容信息进行监管;坚决打击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以及利用网吧传播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经营场所进行“黄赌毒”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网吧治安秩序良好;坚决整治网吧经营场所内的消防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网吧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制度,规范网吧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对无证照经营网吧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电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管理,对互联网接入的新用户,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用户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对疑似“黑网吧”的用户,要书面告知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时查处,并停止提供宽带接入服务;严格控制《条例》规定的营业时间,对超过时间的用户不得提供网吧经营场所宽带接入服务。
三、加大网吧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对网吧经营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从严从重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
3.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摆放“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的;
2.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3.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二)网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销公安机关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并通报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吊销相关证照,直至由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2.未建立落实场内巡查制度的;
3.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4.营业时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5.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黑网吧”的查处取缔力度,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网吧一律坚决取缔,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对宾馆、酒店、旅社、餐厅安装的电脑终端,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经举报核实,一律按“黑网吧”依法予以查处;对网吧经营者擅自增加的计算机终端台数,坚决没收超出的电脑终端设备。
四、建立完善网吧管理工作机制
(一)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日常检查制度。
州级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州的网吧经营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由州文体局牵头,每月不得少于1次,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
县(市)级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每周对城区网吧经营场所的检查不得少于3次;对乡(镇)、农村网吧经营场所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县(市)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乡(镇)文化站、公安派出所在辖区内每周对网吧经营场所的巡查不得少于3次;乡(镇)文化站、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联合管理机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登记制度,确保日常检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管理,强化学校的监护责任,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远离网吧、从我做起”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的能力;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计算机网络资源,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文明上网,培养良好的上网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网吧社会监督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协调沟通,做好“五老”志愿者及其他网吧监督员的选用工作,保证每个网吧经营场所有1名以上网吧监督员。要明确监督任务,保证监督效果,真正起到宣传员、信息员、巡察员的作用。监督员的工作补助经费按照《云南省网吧“五老”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四)建立健全网吧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落实办理群众举报案件,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五)网吧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网吧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行业自律;积极推进网吧行业中文明创建活动,改善网吧经营场所环境,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塑造文明、健康、规范的网吧行业新形象。
(六)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网吧经营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落实州、县(市)、乡(镇)三级政府网吧整治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凡监管不力,处罚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为违规网吧经营者充当保护伞的,将依照《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有关规定启动问责,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Ο一Ο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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