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与农村繁荣,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对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

分发挥“桥头堡”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州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期,农产品由单一的数量管理进入“量质并重,安全为首”的新阶段。作为一个农业州,又是我国西南各省农产品出口东南亚各国的“桥头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已经成为新时期全州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切入点。以此为突破口,将有利于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素质和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撑。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保障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州城乡居民年收入的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数量得到基本满足以后,质量安全便成为消费取向的决定因素。但是,由于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大量使用,以及工业“三废”和城镇生活垃圾对农业生产环境的污染,我州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引发的农产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据检测,目前西双版纳州的农产品合格率仅为93—95%,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4个百分点;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率与全省、全国依然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否,将与全州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秩序以及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成为保障公众食用“放心”农产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提升农产品竞争力,赢取国际化竞争的必然选择

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农业对外开放程度日益增强,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已经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任务。质量安全是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虽然我州的甘蔗、水果、茶叶、畜牧、水产、粮食等产业,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然而,由于近年来一些国家纷纷设置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大了我州农产品出口的难度;同时,国内一些省区逐步建立起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我州农产品的外销。只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才能更好地挖掘我州优势农产品的市场潜力,不断提升我州农产品的国际国内竞争力。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依法拓展农产品管理职能和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力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农产品供求矛盾的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得到足够重视,质量安全管理法律依据不足,监管难度较大,缺乏有效性与权威性,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相对欠缺。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必将有力促进各级农业部门尽快实现由行业管理向依法行政管理的转变,进一步推动农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从而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新局面。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我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准绳,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重点,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生产加工、包装标识和市场流通的管理,发挥我州对外贸易“桥头堡”主阵地作用,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为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生态立州、质量兴州”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依据,加强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突出重点原则。围绕优势产业和区域布局,坚持突出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外向型优势产业,推进我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以控制农产品产地环境及农业投入品质量为核心,突出源头治理,正本清源,以监测监控和标识管理为手段,推进市场准入。

3.质量溯源原则。以包装标识为核心,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的质量溯源管理制度。

(三)工作目标

1.制度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农业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产品标识管理、质量安全预警预报、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2.体系目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体系、标准体系、认证体系、监测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力争在3年内建立健全州、县(市)、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实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手段”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出口农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同类产品标准水平。

3.水平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95%以上的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的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强化措施,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一)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53号)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我州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以推进农业产业化和标准化进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为核心,突出粮食、茶叶、畜牧、蔬菜、水果、水产等重点产业。

到“十二五”末,组织制(修)订农业地方标准和生产规程10项;将景洪市、勐腊县建设成为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勐海县建成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县;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50个;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整体认定工作,完成120万亩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完成50万亩粮食作物、25万亩甘蔗、10万亩蔬菜(含冬早瓜果)、30万亩茶叶、6万亩水果(含香蕉)、1.5万吨畜产品基地、1万吨水产品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依法规范农产品包装标识,鼓励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实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的工作模式。加强市场信息服务,通过订单生产、“农超对接”等方式,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组织程度。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用动物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用渔药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兽药(渔药)的管理。

1.在农药、兽药、渔药经营中要严格执行“一证一照”制度,实行市场准入。

2.禁止销售与使用农业部194号、199号、274号、322号公告规定的甲胺磷等70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农业部193号、560号公告禁用兽药(渔药)。

3.对国家限用农药采取核准销售经营的办法。对销售实行台帐制度,严禁超范围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4.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5.对生产、经营畜禽饲料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检,加大饲料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建设

1.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州、县(市)二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并通过计量认证,确保能定量检测农残、重金属残留等指标。同时,在31个乡镇建立“农残速测站”,形成速测网络,提高监管和指导大面积农产品生产能力。

2.加快推进认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食品认证,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已成立的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是受省中心委托承担全州产地认证、产品认证、年检和管理的机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对应的机构,履行其工作职责。

积极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打造“西双版纳”生态品牌。对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企业和个人给予1万元的奖励。

(四)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监管机制

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州、县(市)主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农产品生产基地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检验、质量公示、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事故追究等制度,严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推进农商合作,促进生产基地、生产企业与市场的对接,提倡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与生产基地挂钩,建立相对稳定的产供销关系。

1.建立质量溯源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的可追溯。结合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登记制度,把产品标签与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等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循序渐进,逐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能力和促进农产品品牌消费。

2.坚持动态管理,实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档案,

凡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农产品经营企业,将采取警告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实行跟踪监测,发现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认证资格。

四、健全体制、齐抓共管,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介,采用各种方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扩大宣传培训面,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强化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在所有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培训中,既要培训生产技术,更要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依法守法的法制意识,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家喻户晓。坚持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氛围。

(二)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及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方案,理顺关系,明确职能,整合资源,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内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股),在其下属农业植保植检站加挂农药监督管理所的牌子,并将乡级监管机构纳入农技推广体系统筹考虑。

2.制定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围绕国家、省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力量制定完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报政府批准实施,包括产地环境质量、监测检验、包装标识、生产记录档案、信息发布、工作督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责任追究、经营许可警示、市场退出、工作评比奖励等制度。

(三)统一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确定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尽快制定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州级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指导各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州农业局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执法体系、标准体系、认证体系和监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并报州政府批准实施。

从2011年起,州、县(市)要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例行监测、专项执法、质量认证监管和奖励等工作经费。同时对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等予以适当补贴。各县(市)在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科技资金、畜牧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等的使用上也要统筹考虑农产品质量安监管工作。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权,全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州级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农业、工商、质监、财政、食品药品监督、商检、供销、粮食、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市)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也要相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落实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量化指标,明确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要畅通信息渠道,建立正常信息反馈制度,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各自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和操作规程,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控制,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置监管,推广农业标准化技术,推行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中和市场上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全社会粮食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粮食进行抽检,确保原粮卫生安全。发改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的管理,重点是依据《商标法》加强包装农产品的标识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对农产品销售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对违法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和假冒伪劣农资的市场责任主体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质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认真做好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审定和发布工作,为推进农业标准化奠定基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申请政府单项授权,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进出口检疫检验、供销、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细化目标责任,制定详细规划和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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