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矿山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矿山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号:浙安监管矿〔2009〕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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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矿山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9〕5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汛期将至,随着降雨的逐渐增多,容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露天矿山坍塌、地下矿山透水以及尾矿库溃坝等重大事故。2008年6月18日,杭州仇山漂土有限公司下属浙江省余杭市仇山磁土矿因采空区积水突出,发生透水事故,造成井下6名工人死亡,发生这起事故的原因与当时雨水较多有关。为深刻吸取余杭市“6•18”透水事故教训,防止发生暴雨等恶劣天气引发的矿山、尾矿库事故,现对汛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汛期矿山、尾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雨水对矿山、尾矿库等的安全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做好矿山、尾矿库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汛期防灾工作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2008〕93号)的有关要求,针对汛期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做到早部署、早落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对没有落实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存在重大隐患的矿山,必须采取停工撤人措施。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矿山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地下矿山、尾矿库及排土场为重点,在汛期或汛期来临之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大面积采空区没有按要求处理的地下矿山、上部采空区及地表有大量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明的地下矿山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透水事故隐患的地下矿山要一律予以停产整顿。对可能引发泥石流或坍塌事故的排土场,要责令其停止运行,采取安全措施,并撤离周边居民。对坝体不稳定、排洪能力不足或排洪设施失效的尾矿库(含已停用的),要责令企业或监管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溃坝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有效工作联系机制,提高防汛应急能力。有关地方和矿山、尾矿库企业要与水文、气象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汛情,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并严格执行汛期的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有关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以验证预案的可操作性,要做到“防汛组织、防汛队伍、防汛物资、防汛措施”四落实。有关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矿山、尾矿库危险源情况,将企业预案与地方预案进行必要衔接,以提高全社会应对能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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