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浙安监管矿〔2009〕16号
颁布日期:2009-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9〕1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升降人员的提升装置没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和过卷保护装置的,要一律予以停产整顿。

二、要及时督促有关矿山企业,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相关提升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在目前检测检验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展对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测检验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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