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文号:浙安委办〔2009〕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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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浙安委办〔2009〕35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把握工作重点,提请当地政府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关闭企业:没有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实施台阶式开采(或50米以下分层开采),长期采用“一面坡”开采,经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露天矿山;周边环境复杂,与相邻建筑物爆破安全距离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形成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露天矿山;通风管理混乱,长期没有形成有效的机械通风系统的地下矿山;老采空区存在大面积冒顶隐患,并与现有生产系统难以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地下矿山;资源枯竭,难以形成规范的生产系统的地下矿山;水患严重,难以采取可靠治理措施的地下矿山;相互间安全影响较大,难以通过管理措施消除隐患的相邻矿山。
二、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与矿山整合工作相结合,做到先关闭后整合,整合以后的每个矿区(每个采矿权)只能设置一套生产系统,整合以后的矿山设置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开拓系统,有利于减少对居民及重要设施的影响,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
三、严格把握矿山准入规模,逐步淘汰现有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新建、改建、扩建的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执行,其它矿种的开采规模一般按照地下矿山年开采规模不低于1万吨、露天矿山年开采规模不低于10万吨,特殊情况开采规模没有达到要求的,在采矿许可证发证前,须先得到省国土部门的同意。现有不符合上述最低规模要求的矿山,应在采矿权重新出让时,达到相关要求。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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