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2〕4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全面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有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社区和谐化的特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性开采,以及开采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水气、地热等矿种外,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3年(含)以上的矿山(以下简称“应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按本办法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绿色矿山分为四个层级:国家级绿色矿山、省级绿色矿山、市级绿色矿山和县级绿色矿山。
省级发证的矿山可直接建设省级绿色矿山;市级发证的矿山可直接建设市级绿色矿山;建成市级、县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可建设上一级绿色矿山。申报建设国家级绿色矿山从建成的省级绿色矿山中遴选。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省级、市级、县级绿色矿山的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等工作,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
第六条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的内容之一。
符合应建条件的新出让采矿权,须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内容。
第七条建设绿色矿山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编等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实施方案编制。应建矿山可自行编制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按编写提纲编制(详见附件3)。
本办法施行后取得采矿权的应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将实施方案(一式六份)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本办法施行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建矿山,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将实施方案(一式六份)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二)实施方案评审。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方面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其中,国土资源方面的专家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中选聘。
(三)实施方案备案。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一个月内,采矿权人应将实施方案审定稿及电子文档(一式一份)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上半年实施方案的评审情况、12月20日前将全年实施方案的评审情况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实施方案修编。采矿权人建设上一层级绿色矿山时,需按上一层级绿色矿山实施方案编制的要求修编原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评审和备案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第八条绿色矿山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矿山企业应在实施方案备案满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绿色矿山建设期超过一年的,应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绿色矿山认定与复核
第九条绿色矿山认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报。采矿权人经自查符合绿色矿山验收条件的,可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验收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附件5)。
县级绿色矿山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市级绿色矿山验收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省级绿色矿山验收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厅组织验收。
省级绿色矿山验收申报材料由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汇总,于每年8月31日前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一份)报省国土资源厅。市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上报。
(二)考核。省级、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分别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验收组,对申请验收的矿山进行现场考核验收。现场考核验收组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国土资源方面的专家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中选聘。现场考核验收组按浙江省绿色矿山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浙江省绿色矿山验收评分表(详见附件2)对申报验收的矿山企业进行考核和评分,并形成验收意见。
申请验收县级绿色矿山且现场考核平均得分在70分及以上、申请验收市级绿色矿山且现场考核平均得分在75分及以上、申请验收省级绿色矿山且现场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的矿山,分别通过县级、市级、省级绿色矿山现场考核验收。
(三)审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通过现场考核验收矿山的现场考核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拟公示的矿山名单。
(四)公示。通过审查的矿山名单在当地主流媒体、同级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发文命名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有异议的,经核实并整改合格后再予命名。
第十条绿色矿山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级别的绿色矿山称号。
(一)绿色矿山应在开展复查工作的前六个月,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绿色矿山复查申请材料,包括复查申请表(具体格式参照附件4)、文字总结、复查自评表、相关附图、照片、有关证明材料及光盘。
(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于每年4月和9月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省级绿色矿山复查申请材料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31日前将复查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一份)报省国土资源厅。市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材料由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命名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
(一)矿山关闭、破产的;
(二)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受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第十二条被命名的绿色矿山,如发生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开采规模、企业分立或合并的,应参照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复查;如发生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向相应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绿色矿山,未按备案的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不予通过,暂缓办理采矿权延续等采矿权登记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及评分办法
2.浙江省绿色矿山验收评分表(略)
3.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4.浙江省绿色矿山验收申报表(略)
5.浙江省绿色矿山验收申报材料编写要求
附件1:
浙江省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及评分办法
一、浙江省绿色矿山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矿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证照齐全,合法经营,遵纪守法;
2.三年内未受到与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设置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
4.具有通过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5.依法纳税,依规缴费,严格按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约定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二)规范管理
1.绿色矿山建设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内设机构,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并形成制度性文件;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健全;
3.严格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开采;
4.实施储量动态管理,矿山管理原始记录规范,准确、及时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等有关报表,资源储量台账、档案资料齐全;
5.重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现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综合利用
1.重视技改投入,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要求,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指标、技术经济水平居同级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2.加强矿产资源利用的研发投入,金属矿山共伴生元素得到充分回收利用;非金属矿产做到优质优用,分级利用;
3.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或超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指标;
4.露天开采矿山废弃物100%得到妥善处置,矿山剥离的表土得到合理堆放和利用;地下开采矿山的废碴、尾矿等固体废弃物有专用排土场和尾矿库,处置率达到90%以上,并最大限度得到综合利用。
(四)环境保护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制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应急措施;
2.选矿厂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或湿法加工,矿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防尘措施有效,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保洁措施,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以上标准;
3.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基本实现零排放,矿区建有截(排)水系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
4.矿区和矿界周围噪声排放达到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相应标准;
5.振动符合环保要求。
(五)生态修复
1.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阶段中,具有有效的矿地植被恢复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按照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环境评价的要求,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实行生态修复的动态化;
3.矿区环境优美,绿化树种搭配合理、长势良好,矿山采矿权登记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六)企社和谐
1.具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和企业形象,矿容矿貌整洁,社会责任感较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矿容矿貌整洁,生产秩序井然;
2.有符合推进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具有较浓厚的绿色矿山建设氛围;
3.及时调整或改进影响矿区周边生活的生产作业,与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企社关系和谐;
4.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矿山企业内部业主与职工同心同德、氛围和谐。
二、评分办法
(一)验收专家根据浙江省绿色矿山专家验收评分表提供的评分标准及其分值与矿山企业实际进行对比,并赋予相应的得分。申请验收县级绿色矿山且现场考核平均得分70分及以上、申请验收市级绿色矿山且现场考核平均得分75分及以上、申请验收省级绿色矿山且现场考核平均得分80分及以上的矿山,通过现场考核验收。
(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指标、技术经济水平等同类矿山平均水平以最近三年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加权平均数为准。
附件3:
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前言
一、任务的由来
二、方案编制的依据
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
一、矿山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概况
矿山所处行政区位置、分布范围、地理坐标、区位条件、矿区及周围经济社会概况。
二、矿山开采历史概况
矿山开采历史包括以往矿山开采的范围、层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时间等。
三、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包括矿山剩余资源及储量,矿山现状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年生产能力,相邻矿山分布与开采情况,矿山基础设施条件和生产经营状况。
四、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情况概述
包括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状况,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和任务,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防治工程安排和经费估算,矿山土地利用状况,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情况。
五、矿山环境评价情况概述
包括矿山环境监测情况,矿山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情况。
六、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的主要优势和问题
包括主要优势、以往取得的荣誉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与指标设定
一、建设目标
二、建设指标设定:包括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企社和谐等方面。
第三章绿色矿山建设主要工程与经费估算
为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计划达到各项指标所涉及的主要工程、主要工作量、经费估算、进度安排等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内容。
第四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一、保障措施
包括组织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
二、效益分析
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第五章结论与建议
附图:
一、绿色矿山建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水平、剖面样图
三、绿色矿山建设效果图
附件5:
绿色矿山验收申报材料编写要求
绿色矿山验收申报材料是开展绿色矿山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验收申报材料要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写,要实事求是阐述在建设绿色矿山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一、绿色矿山验收申报材料目录
二、申报矿山基本信息表填写说明
基本信息表由申请矿山逐一认真填写,栏目说明如下:
申报矿山名称:指从事矿产资源采、选的独立矿山企业,应和采矿许可证一致。
所属企业名称:指申报矿山所隶属的公司或单位。
采矿许可证编号:矿山企业所持采矿许可证的编号
企业性质:矿山企业营业执照指明的企业所有制性质。
成立时间:营业执照登记年月。
地理位置:指矿山所在地,具体填写到县一级。如矿山跨不同的行政区划,请分别填写。
矿区面积:包括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和其他用地总面积。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开采矿种:填写主要矿种。
开采方式:指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或露天-地下联合开采。
保有资源储量:主要矿种的保有资源储量。
开采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三、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总结
(一)绿色矿山建设的内容和措施
分章节说明申报矿山目前已经具备浙江省绿色矿山的有关情况,包括已有工作基础,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等。主要包括7各方面:依法办矿方面、规范管理方面、综合利用方面、环境保护方面、生态修复方面、企社和谐方面、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如获得的荣誉、称号等。
(二)各项绿色矿山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自评
(三)建设绿色矿山体会及今后打算
四、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图册
成果图册是客观反映申报矿山各项工作的材料,各申报矿山须围绕绿色矿山建设的有关要求,认真梳理总结企业在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企社和谐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突出亮点,展示矿山绿色建设的新进展和新理念,做到图片清晰、图册精美。为展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应采用新旧图片对比的形式,并提交绿色矿山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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