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2〕12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交易中心,各设区市、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认真贯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2〕229号,以下简称“229号文”)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至今尚未编制《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必须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的要求做好治理方案的编制、评审工作,在2013年3月31日前将治理方案提交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进行审查,并按治理方案要求签订治理责任书、缴纳治理备用金。自2013年4月1日起,对未编制治理方案或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签订治理责任书,未按时足额缴纳治理备用金的,不得办理采矿(包括新设、延续和变更)审批登记手续。

二、因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规模、变更开采方式或采矿权转让等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按变更登记后的采矿权出让剩余期限重新签订治理责任书,确定治理义务。

三、采矿权人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向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治理责任书、治理备用金缴纳票据以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治理义务履行和治理备用金缴纳情况的证明文件;治理义务履行情况和治理备用金缴纳情况符合责任书要求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方可按转让程序进行交易;交易成交后,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转让治理备用金金额以及其他的治理权利义务;转让合同生效后,治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治理备用金自行过户给受让人,不再另行办理过户手续。

四、对未按“229号文”要求核定并上报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的,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暂时停止该地区采矿权设置方案的审批及统一配号。

五、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台账,做好治理备用金收取情况的统计工作,按季填报治理备用金收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统计截止时间为季末月的20日前),由各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汇总后在每季末月的25日前上报省厅。

联系人:厅开发处徐益良,联系电话:0571-88877301,

传真:0571-88877332。

附件:季度治理备用金收取情况统计表(略)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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