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新昌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新昌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服〔2014〕129号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调整新昌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请示》(绍市发改价〔2014〕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新昌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标准为每月每户14元的居民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调整为20元/终端·月,原标准为每月每户12元的居民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调整为18元/终端·月,第2、3终端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第4终端按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收取,第5、6终端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以此类推。从2016年1月1日起,居民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统一按20元/终端·月执行。

非居民用户数字电视收费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387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落实低收入群体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减免政策。

三、上述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具体施行时间由新昌县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实施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向广大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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