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13-2015)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13-2015)的通知

湖政发〔2013〕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13-2015)》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

湖州市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年行动纲要(2013-2015)

通过有效实施《湖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08-2012)》,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得以初步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逐年提升。为使这项工作继续走在前列、造福于民,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及《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实现“四个翻番”、打造“四个湖州”总目标,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保障城乡居民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着力增强基层服务供给能力,着力健全符合市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把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制度安排和重大任务,加以大力推进。到2015年,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程度力争走在全省前列。

(一)制度体系完备。基本生存服务、基本发展服务、基本环境服务和基本安全服务制度实现全覆盖;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市级标准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实施;资源配置、管理运行、供给方式和督查考核等机制全面建立。

(二)供给有效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总量明显提升,投入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逐年提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到2015年,全市“四大体系”101个服务项目计划完成投资329.4亿元,其中2013年计划完成投资110.5亿元(含市本级财政计划投资6.96亿元)。

(三)发展更为均衡。县区间人均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占比不断增加;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度达到90%以上,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

(四)群众更加满意。以基层为重点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建立,城乡居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弱势群体得到更多更好关爱,不同群体间的差距逐步缩小;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有效建立,服务成本个人负担比率合理下降,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本生存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公民对生存的需求

基本生存服务是指政府提供就业、社保、房保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努力使公民有尊严和体面的生存。该体系36个服务项目计划三年投资262.0亿元。

1.劳动就业服务。坚持就业优先,完善和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实现城乡劳动者更高质量的就业。

(1)就业服务。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以及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服务,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的“一对一”帮扶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及时准确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健全失业预警和调控机制,加强失业评估和预防。加快整合公共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升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体系。(牵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职业技能培训。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城乡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就业创业等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促进形成劳动预备制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为一体的全方位培训体系。加强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人员至少得到一次技能培训。实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协调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免费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牵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提高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专项集体合同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企业劳动用工动态管理。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劳动岗位稳定性、工资集体协商和劳动保障水平。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共同协商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作用。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引导,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职工工资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全面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全突发事件隐患动态预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规范办案程序。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三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深入实施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和发布制度。(牵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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