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12〕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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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1日
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范全市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加大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力度,全面完成2012年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为目标,按照2012年全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停小留大、停劣留优、以留补停”工作思路,落实“规范、巩固、深化、提升”整治要求,进一步推进资源整合,强化环境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完善管理机制,全面实现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和科学利用。
二、总体目标
在全市矿山行业全面开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努力实现“打击查处一批、关停取缔一批、巩固提升一批、培育示范一批”的目标,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实现零增长。
三、总体要求
(一)坚持“三个原则”:依法依规、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二)注重“四个结合”: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三)做到“五个落实”: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资金、措施、责任和时限全部落实。
四、范围对象
此次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是:全市从事建筑石料加工的矿山企业,无矿山建筑石料加工机组,复垦、复绿、场平、公路建设等工程项目。重点对象是:
(一)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四)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五)以复垦、复绿、场平、道路等工程之名,进行非法销售、加工的;
(六)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基础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的;
(七)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不到位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违法排污、尾矿违规排放的;
(八)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九)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表层土违规堆放、截排水设施不到位的;
(十)作业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十一)综合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二)矿车驶离矿区未进行轮胎冲洗、加盖篷布,有严重超载、超速、洒漏等违规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五、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准备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本阶段主要是明确工作任务,制定计划方案,抓好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
1.层层发动、明确要求。召开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动员大会、涉矿乡镇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和矿山业主会议,做到层层发动,统一思想,明确要求。
2.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各地按要求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监督机制。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和短信平台等媒介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本阶段主要是由矿山企业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县区跟踪督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在8月10日前向县区矿治办提交由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自查登记表和整改措施;8月底前向县区矿治办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材料。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加工机组在8月31日前自行完成机组拆除。
2.县区开展调查排摸。县区矿治办按照专项行动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牵头进行地毯式排查,随时掌握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对行动迟缓、自纠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矿山企业,通过专题督查、通报批评、媒体爆光等方法,督促企业抓好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本阶段主要是市政府定期听取各县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市、县区矿治办根据调查排摸情况和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研究制订集中整治的行动方案,结合实际,开展联合执法。
1.对自纠不力企业,实行停产整顿。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环境污染治理不到位,继续违法排污的;越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安全生产整改不到位,继续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土保持方案执行不到位的,依法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无证照加工机组,实行关闭取缔。对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责令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进行取缔。督促关闭矿山企业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督促整合矿山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3.对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堵疏结合。加强复垦、复绿、场平、道路建设工程的监管,坚决制止向无矿山加工机组销售毛石和毛石外销的行为。凡以工程建设为名变相开矿的,依法进行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非法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对偷挖、盗挖矿产资源的,依法查封、扣押、没收相关机械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并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合法规范企业,巩固提升培育。引导矿山企业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矿山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采取边开采边复绿的方式,绿化美化矿山,以实现巩固提升一批。对已经创建市级以上绿色矿山和环保达标的矿山企业,采取复检、评星等方法,以实现培育示范一批。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本阶段主要是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总结开展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具体措施。
1.总结报告。各县区将前期本辖区内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结,汇总相关数据台帐,分析工作成效,研究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矿治办。
2.总结表彰。市政府适时召开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总结会议,全面总结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矿山治理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理清2013年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思路。同时,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工作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作为今年“创新破难”的重要抓手,全力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专项行动在市矿山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县区两级矿治办牵头组织,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通力协作,确保完成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二)创新机制,联动作战。要创新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市、县区之间的联动机制,确保专项行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各地要从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开展集中办公,实行联动作战。要建立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周报制度,各县区矿治办每周一要将本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矿治办,市矿治办要加强针对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完善制度,跟踪问效。要建立“县区领导联系涉矿乡镇制度”,把矿山的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要建立“乡镇领导包矿、包案制度”,乡镇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企业综合治理风险承诺协议》,实行风险金抵押;要实行最严格的问责制度,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对待,查处到位;要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目标责任考核。
(四)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开展矿山行业综合治理,目的是要从根本上消除群发性乱采滥挖、盗采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在开展专项行动时,要坚决果断、公平公正、依法办事,该整顿处理的必须整顿处理,该关闭取缔的必须关闭取缔,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附件: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推进计划
附件
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推进计划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
完成时间
部署准备
1.制定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7月底前
2.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议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3.组织做好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宣传工作,加强舆论监督,营造氛围
8月上旬
4.召开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动员大会
5.各县区按要求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部门职责
6.各县区根据专项行动要求建立县区领导联系涉矿乡镇制度
7.各县区召开专项行动涉矿乡镇工作会议
8.各涉矿乡镇根据专项行动要求,建立乡镇领导包矿、包案制度
9.各涉矿乡镇召开矿山业主大会
10.市、县区矿治办抽调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加强联合执法队伍力量
11.做好相关情况汇总、整理工作,开好阶段性工作会议,部署下一步工作
自查自纠
1.各矿山业主进行自查,并向县区矿治办提交自查登记表和整改措施
8月10日前
2.向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加工机组发出自行拆除机组通知
8月10日
3.各矿山业主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8月10日-24日
4.各矿山业主向县区矿治办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材料
8月31日前
5.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加工机组自行完成机组拆除
8月31日前
6.市、县区矿治办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督促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8月10日-30日
7.市、县区汇总、整理相关材料,开好阶段性工作会议,部署下一步工作
8月底前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
完成时间
集中整治
1.开展打击非法盗挖联合执法行动,对盗挖点依法进行取缔
9月1日-12月20日
2.对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责令退回原地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3.全面取缔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加工机组
4.对违法排污、尾矿违规排放、环境整治不达标企业实行停产整顿并进行处罚
5.对安全生产整改不到位企业实行停产整顿并进行处罚
6.对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堵疏结合,依法查处毛石销售问题
7.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10月、11月各开展一次
8.各县区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管理机制
9.汇总专项行动相关情况,开好阶段性工作会议
12月20日前
总结提升
1.各县区总结本辖区内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矿治办。
12月25日前
2.召开全市矿山行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总结会,全面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
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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