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湖政办发〔2010〕90号
颁布日期:2010-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湖委发〔2010〕21号)精神,全面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科学理念。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强化各项防范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控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矿山开采采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促进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稳步下降,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

(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管网络,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加强隐患治理,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督促矿山企业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依法关闭和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二、健全完善监管体系

(一)贯彻党委领导和政府监管的要求,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力量:一是要落实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具有矿山企业的乡镇,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矿山安全监管干部;二是要定期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召开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阶段性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三是要保障必要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经费,配备相应的矿山安全监管装备,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四是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矿山安全监管专业化程度;五是要对辖区内影响公共安全的塌陷和有坍塌危险的无主采空区、露天边坡和地质灾害危险源等要落实资金进行治理。

(二)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依法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实施资源整合矿山企业负责人要理顺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晰安全责任,实施统一开采,统一加工,统一管理;对具有建设工程或矿山剥离、爆破、铲装运输等工程承包相关方的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的安全职责,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并督促各相关方管理责任的落实。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一)足额提取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各项费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维护、改造及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和安全培训等工作。各矿山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各矿山企业要因地制宜,加大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投入,逐步提高企业机械化程度和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矿井提升系统都要安装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和独立、完好的声光信号、通讯系统装置,要积极推广应用井下作业人员跟踪定位系统,逐步实现提升、排水系统的自动化。要巩固中深孔爆破技术、非电起爆系统、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等在我市露天采石场的应用。

(三)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对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督促本企业严格执行开采设计方案(或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等进行定期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矿山企业要加强地下采空区、露天矿山排土场和边坡等的技术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检查人员和监测设备。

(四)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矿山企业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6)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要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不断改进矿山安全管理水平。至2012年底,全市矿山企业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并经过验收达到五级以上标准。

(五)加强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矿山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救援演练。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发生事故后,矿山企业负责人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如实报告,同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矿山企业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充分利用职工夜校的教育培训平台,实施矿山全员安全培训制度化,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五、严格监督管理措施

(一)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改、扩建和实行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各级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的前置把关内容,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二)建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对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可能导致严重事故后果的矿山安全隐患,实行挂牌整治。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的原则,明确治理和监控责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整治期间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治的矿山,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三)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各地要逐步建立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工作机制,督促和引导矿山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上报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各地要继续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和提升系统,加强采空区管理和水患防治;继续督促露天矿山落实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要求,加强边坡管理,防范坍塌事故;开展有效的矿山采场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升矿山附属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加大安全执法力度

(一)认真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要求,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严厉打击“一证多点”、“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矿山,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关闭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做好矿山资源整合工作。要认真落实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和湖州市9局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湖土资发〔2010〕23号)文件要求,制定并落实矿山资源整合方案,扎实推进矿山资源整合工作,促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监察、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暂扣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依法暂扣直至吊销《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暂扣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供电。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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