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
湖州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办法
(试行)
为探索建立既有外在压力,又有内在动力的民营化公交营运机制,力争实现公共交通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企业逐年增效、职工队伍稳定的目标,根据《湖州市市区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湖政发〔2012〕3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公共交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41号),结合市区公交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购买范围
购买公交服务的范围包括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的,以公车公营方式运营的,面向不特定乘客的公交服务。
二、资金来源
市政府建立市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储存,纳入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三、购买方式
政府以财政补贴方式购买公交服务,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一)政策性亏损:对公交企业执行政府公共政策造成的经营亏损或收益减损给予合理的补贴;
(二)车辆发展补贴:对公交企业购置符合政策导向的公交车辆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合理投资回报:在维持公交企业财务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对提供合格服务的公交企业给予合理的投资回报。
四、购买程序
(一)确定补贴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根据成本调查结论,统筹考虑公交现状、发展目标任务等因素,拟定各项补贴标准,经市公共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补贴标准原则上两年确定一次。
(二)补贴申报:公交企业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市公共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年度补贴。
(三)材料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提供的数据须经过第三方审计;年度财政补贴数额需审计部门审计。
(四)资金拨付:经市公共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
五、监督管理
(一)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公交营运服务,建立与财政补贴核算相适应的统计报表制度,补贴申报材料提供的报表和数据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公交营运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对公交发展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
(三)建立考核制度,将财政补贴与考核结果挂钩。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湖州市公共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湖州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州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考核办法(试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