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切实抓好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湖州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范全市矿山企业开采加工秩序,加大矿山整治重点工作的推进力度,全面实现2011年整治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富饶、秀美、宜居、乐活”的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奋斗目标,按照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要求,坚持“停小留大、停劣留优、以留补停”工作思路,落实“规范、巩固、深化、提升”整治要求,稳步推进“减点、减量、集聚、生态”工作进程,全面实现矿产资源有序、有度开发和利用。
二、整治对象
这次全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的对象是:全市从事建筑石料加工的矿山企业;无矿山的有照、无照建筑石料加工机组。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开展无矿山加工机组整治。一是取缔无照加工机组。限期自行拆除,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查处取缔。二是责令停止无矿山加工机组的经营行为。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经环评审批或虽有环评审批但实际与环评内容不符合的,一律停止建筑石料的生产加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取缔。三是督促矿山企业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关闭的矿山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整合的矿山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二)严厉打击非法盗挖矿产资源。一是打击非法行为。凡无证照或证照过期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一律视为非法开采,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开采,依法查封、扣押、没收相关机械、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查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加强动态监测,对越层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入推进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一是环保未达标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凡环境专项整治未通过验收或已验收出现反弹的,必须实行停产整治,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的方可恢复生产。二是全面开展环保“三同时”验收。在建矿山企业环评审批、项目建设、投入生产等各环节,按“三同时”要求早介入、早指导、早规范,加快矿山企业规范化管理、生态化建设发展进程。
四、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1.召开会议层层动员。召开全市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全市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涉矿乡镇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和矿山业主会议,层层发动、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2.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阶段计划,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巡查、监督网络体系。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和短信平台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自纠排摸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0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在10月24日前向县区矿整办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自查登记表和整改措施、承诺停产整治完成期限;无照加工机组在11月10日前自行完成机组拆除,有照无矿山的加工机组,未经环评审批或虽有环评审批但现状与环评不符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开展专项调查排摸。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进行地毯式排查,充分掌握现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提供线索。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11日至12月23日)
1.实施密集巡查。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人员队伍进行专项巡查,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加强对非法开采、违法开采和越层越界情况的监管;环保部门重点加强关闭、即将关闭及重点矿山企业的污染治理监管,防止反弹;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石料运输“超载”、“超速”及篷布加盖的检查与处罚。
2.组织联合执法。由矿整办牵头成立专案小组,针对资源非法开采、非法加工机组情况,制定分片取缔行动计划,抽调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集中力量依法进行取缔,做到“出动一次,成功一件,威慑一片”。
3.实施专项督查。市政府定期听取各县区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市矿整办组织专项行动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进行督查通报并进行驻点跟班督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24日至12月31日)
召开总结会,进行专项行动情况总结和成效回顾。各县区总结专项行动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问题,查找不足,并分析原因,寻找对策;积极总结经验,探索矿山企业长效监管机制,为2012年进一步提升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理清思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各县区专项行动书面总结于12月31日前报市矿整办汇总后呈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在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市、县两级矿整办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县区要加强力量,抽调人员,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除加强主管职责范围的监管和执法外,还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联动,形成合力。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各部门要指定专职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联络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进行情况通报和交流,讨论协作与联合行动内容。建立执法应急机制,配置专职执法应急力量,选配业务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工作作风扎实的执法骨干作为专项行动执法应急力量,随时、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联合突击执法行动和立案、移交等后续事项。
(三)加强整治情况报送。实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周报制度,由县区矿整办于每周一上午下班前汇总上报市矿整办。市矿整办将对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记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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