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绍兴电力局制订的《绍兴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绍兴市2013—2015年金属

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绍兴电力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打击、关闭、整合、改造、提升”等措施,及时有效打击非法盗采、越界开采行为,取缔或关闭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和石料加工场,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开采秩序、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

(二)目标任务。非法盗采和越界开采行为依法及时得到打击和制止,非法生产、非法建设矿山及时得到依法查处,矿山数量严格控制,矿山规模化水平提高(2015年底大中型矿山的比例提高到40%),矿山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部达标,矿山生产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稳中求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矿山整顿关闭重点

(一)对存在以下开采(生产)行为的矿山和石料加工场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无选矿许可证,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易造成环境影响、公共道路和交通损坏,群众意见较大的独立石料加工场;

5.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二)对以下矿山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其关闭时间不得超过2015年9月底。

1.露天矿山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实施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2.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3.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4.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5.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6.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主要有:

(1)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的露天矿山;

(2)高陡边坡未采用安全监测技术的露天矿山;

(3)技术装备、工艺落后导致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矿山;

7.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有:

(1)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

(2)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生产建设的;

(3)萤石矿、叶腊石矿、铅锌矿等比较破碎软弱的矿体,矿房宽度在5米以上且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而人员需要直接进入矿房作业的地下矿山;

(4)主要开拓巷道及其他行人巷道、安全出口顶板稳定性较差,又没有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地下矿山;

(5)矿山安全技术工作及技术力量配备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地下矿山。

(三)下列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尽早予以关闭,其关闭时间不得超过已取得的采矿权有效时间。

1.对群众生命财产、交通运输、电力能源设施及其他重要生产生活设施影响较大且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

2.不符合有关矿种开采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划确定的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不符合国家有关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政策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矿。

(四)对下列矿山依法限期进行整合,限期无法完成整合的,采矿权到期后予以关闭。

1.小型露天采石场(边远山区自用的除外)之间最小距离不足300米以及距离较近相互之间安全影响较大的矿山;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矿山。

三、矿山整顿关闭标准

(一)矿山和石料加工场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无选矿许可证,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易造成环境影响、公共道路和交通损坏,群众意见较大的独立石料加工场停电、切断电源和恢复场地原貌;

5.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6.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7.落实关闭矿山现场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8.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二)矿山整合标准

1.矿山整合以后,对原有矿山须吊销、注销或合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矿山整合以后,一个采矿权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3.整合以后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统一开采和管理。

四、整顿关闭工作步骤和工作内容

本次整顿关闭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制订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6月—2013年7月)。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通过实地排查、资料查询等方式,对辖区内矿山情况、非法盗采情况和无选矿许可证,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石料加工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后,制订本地区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3年7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家矿山企业、石料加工场及有关乡镇,并广泛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矿山整顿关闭的有关要求。

(二)整顿关闭工作实施阶段(2013年8月—2015年6月)。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各县(市、区)要上报取缔、关闭、整合工作情况。到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要控制在以下范围内:绍兴县12家、诸暨市33家、上虞市16家、嵊州市17家、新昌县10家、越城区3家、市直4家;在用尾矿库数量控制在以下范围内:绍兴县2座、诸暨市2座。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展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在每年1月5日前,向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总结。

(三)复查巩固与验收阶段(2015年7月—12月)。各有关县(市、区)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自查,市对各有关县(市、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验收。2015年10月前,各县(市、区)上报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整顿关闭工作进行验收。

五、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为做好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市政府成立绍兴市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国土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由市安监局、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电力局等部门组成,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任成员,日常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协调。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整顿关闭的协调工作,不涉及具体的行政执法,整顿关闭工作中涉及的行政执法工作仍由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能分工独立开展。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安监部门

负责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相关宣传发动、信息统计及工作协调;矿山整顿关闭需要联合执法的,确定执法的牵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矿山;负责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

(二)国土部门

配合做好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负责打击非法盗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违规采矿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对独立石料加工场的选矿许可工作,对无选矿许可证的独立石料加工场进行查处;负责做好被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

(三)公安部门

负责打击矿山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查处向不符合使用民爆物品条件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和爆破服务的违法行为,负责做好被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注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偷盗矿产资源行为。

(四)环保部门

负责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矿山;整顿关闭装备、工艺落后,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矿山,以及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矿山;负责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矿山和独立石料加工场进行查处。

(五)发改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六)经信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七)工商部门

查处矿山和独立选矿厂(石料加工场)的无照经营行为,将国土部门的《选矿许可证》作为向独立石料加工场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做好被关闭矿山和独立选矿厂(石料加工场)营业执照的吊销工作。

(八)电力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对被关闭矿山和独立石料加工场采取断电、拆除电力设施等措施,查处向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供电的行为。

(九)财政部门

为市级相关部门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指导各地制定矿山整顿关闭财政政策。

(十)监察部门

负责矿山及独立石料加工厂整顿关闭的督促工作,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暗中阻挠关闭工作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成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抓紧制定本地2013―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政策措施等,确定关闭矿山的范围、对象和时间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强化联合执法。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联合执法机制,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推进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协商解决存在问题。

(三)确保工作成效。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效。对非法盗采猖獗的地方,要落实乡镇、村有关人员的巡查、劝阻、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打击职责,形成日常工作机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要加大督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相互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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