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1〕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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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信委负责牵头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评价考核。
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淘汰落后产能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条实行淘汰落后产能“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主要领导,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有下列情形的,根据问责情形,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之中;
(二)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三)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淘汰落后产能产业政策的项目;
(四)未及时上报公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淘汰企业名单;
(五)未完成各项专项整治要求;
(六)因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落后产能出现明显反弹;
(七)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有瞒报、谎报行为;
(八)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未处理好职工安置,出现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失误和严重社会影响;
(八)未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任务;
(九)其他应当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的,根据问责情形,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没有完成市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淘汰落后产能产业政策的项目;
(三)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有瞒报、谎报行为;
(四)因工作不力,导致本部门所监管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出现落后产能明显反弹;
(五)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考核计划的企业,未完成当年计划指标任务,年度各类评选先进和政策扶持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工作人员有以上应当进行行政问责行为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免职等行政问责。
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
第九条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被省政府或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被行政问责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取消本人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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